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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期限介紹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介紹

交通事故是我們生活中最常見也是最複雜的事故之一,無論任何事故,一旦發生都需要先進行調查,交通事故也不例外。只有經過了有關交通部門的詳細調查後,交通事故才能開始進行調解賠償等。將在本文中介紹交通事故的調解期限到底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交通事故是危害性很嚴重的事故,當迫不得已面臨事故時,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問題,還是建議大家做法律諮詢或是請相關專業律師幫助。當然,避免事故發生最好的辦法就是大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利人利己。希望以上的介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