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有償合同的違約責任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於: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1、寫入合同中的條款都是合同條款,不應以有償無償來劃分是否是合同條款,在這一點上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是一樣的`。無償服務既然列入合同條款,就不應當以是否有償來確定是否違約,而應按照是否全部履行來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條款就是違約。這也是符合嚴格履行的合同原則的。
2、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整、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堅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則。任何一種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都是違約行為,都構成違約。
3、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務儘管是無償的,可一旦寫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頭承諾一樣對待了。因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是相當慎重的,每個條款之間都有一定的關聯,無論在權利上還是在義務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即使是無償的義務,也會打破合同中的這種平衡性,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