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條件是啥
合同變更是當事人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協商一致對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正。合同變更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本文將詳細為您介紹合同變更的條件。
合同變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裁決,而採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式或依據 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 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並不導致原合同 關係的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後,儘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係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