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合同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並無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從《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我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由此,合同變更是合同關係的區域性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係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於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於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物件,所以,合同變更以原已存在合同關係為前提。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也無合同變更的餘地。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沒定或取消;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通常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此外,合同也可以自基於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而變更,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於使變更後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按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變更,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