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處理參考文
某企業為酒類生產企業,為促進銷售,給予銷售達到一定數量購貨方一定的利潤返還。購貨方一般為增值稅納稅人,企業取得購貨方開具各類服務業發票,作為銷售費用處理,上述稅務處理是否存在稅務風險,如果存在稅務風險,如何進行正確的操作?
銷售返利是廠家為了鼓勵和促進購貨方對本企業產品的銷售,根據銷售情況而給予購貨方一定的利潤返還。貴公司為促進銷售,給予銷售達到一定數量的購貨方一定的利潤返還,顯然屬於銷售返利。銷售返利雖然從表面形式上稱之為“返利”,但本質上仍屬於價格上的減讓,只是因為該減讓須根據既定目標才能給予。
貴公司取得購貨方開具各類服務業發票,作為銷售費用處理,該項稅務處理存在以下稅務風險:
1、銷售返利不能衝減銷售額,增加增值稅負擔。貴公司銷售貨物的實際收入為扣除“返利”後的餘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檔案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以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而貴公司取得的“返利”服務業發票由購貨方單獨開具,這顯然不符合“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條件。因此,貴公司給予購貨方的.銷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許抵減其銷售額,從而增加了貴公司的增值稅負擔。
2、購貨方通常為增值稅納稅人,而開具服務業發票,應該以存在應稅勞務為前提,但實際並不存在勞務,開具發票與事實不符,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貴公司存在該類銷售費用不能稅前列支的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根據: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在日常實務中讓利的稅務處理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絡,且經銷企業向生產廠家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銷售方往往憑購貨方的合法票據作銷售費用或衝減銷售收入的處理,這種情形不可以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
二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這種情形也不可以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
三是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處理。銷售方請購貨方到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後,由供貨方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這樣銷貨方不但可以憑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衝減當期銷售收入而少交流轉稅,而且也可以合法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建議貴公司對於銷售返利,直接出具紅字專用發票,衝減當期銷售收入而少交流轉稅,而且也可以合法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同時購貨方憑此紅字發票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衝抵當期已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