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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理財產品協議

中國農業銀行理財產品協議

一、適用範圍

本協議適用於我行發售的各款本外幣理財產品,但以下兩類理財產品除外:

1、總行或有權行另行配發理財產品協議的單期理財產品。發售通知中就特定單期理財產品另行配發理財產品協議的,應與客戶簽訂通知中配發的理財產品協議。

2、面向特定對公客戶設計和發售的理財產品。此類產品中客戶的簽約議價能力較強,差異化服務需求較為普遍。這類產品協議可由有權設計發售機構的營銷部門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客戶及產品特點參照本協議擬定,並作為非制式協議進行法律審查。

關於協議簽訂的要求:

1、經辦行與客戶辦理各款理財產品的認購或申購時均需與客戶簽訂本協議。

2、待集中版理財產品銷售系統後續升級,可實現客戶簽約情況網上確認後,經辦行僅需與首次到農業銀行認購或申購理財產品的客戶簽訂本協議,其後該客戶認購或申購我行理財產品時,可不再重複簽約。

3、系統升級前,經辦行在受理客戶認購或申購時,在確認客戶已經與本機構簽訂本協議的情況下,可不再要求客戶重複簽約。

二、配套文字

(一)適用於透過集中版理財產品銷售系統發售的產品時,本協議的配套文字包括:個人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單期理財產品說明書、產品適合度評估(附於產品說明書後部)、《中國農業銀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委託書》和系統列印的各交易憑證。

(二)適用於透過集中版系統以外系統或途徑銷售的產品時,本協議的配套文字包括:個人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單期理財產品說明書、產品適合度評估(附於產品說明書後部)、《中國農業銀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委託書》、《中國農業銀行理財產品贖回委託書》和發售通知配套的其他產品檔案。

三、使用說明

(一)協議填寫須知

1、填制協議文字時,應確保填寫內容的字跡工整、端正、清晰,使用文字

規範、標準,不得使用同音字、通假字、簡化字或錯別字。填制完畢後,協議內容、文字確需變動的,應當由雙方簽章認可,不得單方擅自塗改。

2、協議文字內容的填寫應當嚴謹、周密,避免產生歧義。待填內容應當準確填寫到對應的空格(欄)位置,不得錯位、錯填、漏填。協議文字上如有不需填寫內容的空格(欄),應當以斜線劃去,或在空格(欄)處加蓋空白章。

3、同一協議的各份文字上所填寫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同一協議的筆跡、墨水顏色應當儘量保持一致,同一業務的相關協議文字對相同事項的表述應當保持一致,同一業務的相關協議和文字文書之間相互引用填寫文字名稱、編號、業務事項等內容時應當準確、完整、一致。

(二)協議編號

現階段,協議編號不需填寫。待集中版理財產品銷售系統升級後,按總行另行通知的規則編號。

(三)協議當事人

1、為簡化填寫,本協議直接以協議簽章處的當事人簽章顯示各方名稱,協議首部不需列出各方當事人名稱。簽章處的各方名稱,應當與其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和協議印章記載名稱完全一致。自然人客戶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即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護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單位客戶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指當事人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書等有權機關制發的書面檔案。

2、協議簽章頁、協議騎縫章/字、憑證等處當事人簽名或簽章的當事人名稱保持一致。

3、當事人名稱填寫或簽字要工整、準確、完整,不得使用簡稱、通假字、同音字、錯別字或省略文字。

(四) 第二條 協議的構成和效力

1、2.1款

(1)本款說明了我行理財協議的構成。本協議、單期產品說明書、認購/申購委託書、贖回委託書、集中版理財產品銷售系統列印的各交易憑證或產品對應配發的交易憑證構成一份完整的理財業務協議。

(2)本款同時明確了產品說明書與本協議的效力關係,即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優先於本協議。本協議部分條款不能滿足某些理財產品的業務需求時,產品設計和管理部門可以2.1款的約定為基礎,在產品說明書中做出特別約定。

2、2.2款:本款目的是告知客戶本協議、產品說明書和總行所釋出產品資訊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避免因其他途徑宣傳材料的不當或不準確陳述誤導客戶,或對我行造成不利影響。儘管有此條款作為基礎,產品設計、管理和發售部門仍須注意其他宣傳材料與協議、產品說明書內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現違規陳述、不實描述或不當承諾。

3、2.3款

(1)本款明確了本協議為農業銀行理財產品基礎協議的法律地位。其作用是擴大本協議的適用範圍,以簡化銷售簽約程式。目前,集中版理財產品銷售系統已將協議簽約確認功能列入工作規劃,待升級完成後,在客戶首次認購或申購我行理財產品時簽約後,經辦行可不再要求客戶重複簽約。

(2)本款同時明確了我行與客戶就單期或特定理財產品所籤協議的效力優先於本協議,為單期理財產品另行配發協議或與特定客戶另行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但為完善表述,相關部門在與客戶簽訂單期或特定理財產品協議時,可在該等協議中進一步明確對方當事人已與農業銀行分支機構簽訂的《中國農業銀行理財產品協議》不適用於該協議項下產品。

4、2.4款和2.5款

兩款的目的均在於說明本協議的基礎協議性質和單筆理財產品交易的相對獨立性。本協議生效後,我行雖與客戶建立了理財業務關係,但不負擔無條件接受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要求的單方義務,具體產品交易的達成仍以客戶滿足相關條件為前提。同時,具體產品被贖回或終止後,僅表明在該產品上雙方的理財業務關係終止,本協議仍然有效,可繼續適用於雙方後續進行的其他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第三條

1、3.1至3.7款:此7款內容的作用是獲得客戶對自身投資權利、投資常識、風險承受力、資產來源、投資意願、風險知悉度等方面的宣告和保證,為我行開展業務奠定法律基礎。同時,本協議14.1款對應此7款宣告和保證設定了

違約責任和風險承擔條款,為我行應對客戶不合理主張提供了協議依據。

2、3.8款:為避免要求非自然人客戶加蓋公章對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效率的影響,本款特別要求客戶事先承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檔案和交易憑證加蓋其預留印鑑的法律效力。但簽訂本協議時,應要求非自然人客戶加蓋公章。

(六)第四條 理財產品的認購

1、4.1款

本款揭示了理財產品存在認購風險。如單期理財產品存在此風險,產品設計部門需要在對應說明書中重點提示。實際操作中我行做出暫停

、延長、產品提前成立、募集失敗等決定前,應注意依據協議約定、以維護客戶資產安全為原則進行業務決策,注意及時透過網站和網點公告方式公佈相關決定,並注意以下事項:

(1)公告產品提前成立時,應一併告知客戶起息日和到期日的調整情況;

(2)募集失敗的公告時間,不宜遲於產品說明書列明的起息日。除公告通知外,相關部門應按及時對客戶資金解除凍結;

(3)如需暫停募集,應注意把握暫停期間的合理性,注意暫停募集對原定起息日的影響。暫停募集時,應尊重客戶的撤銷申購選擇,允許客戶撤銷申購。如暫停募集會導致起息日順延的,應注意結合本協議5.3款約定的規則進行通知,並尊重客戶的撤銷權利。

(4)延長募集的,應注意延長募集期對產品說明書原定起息日的波及影響;起息日需一併延長的,應注意按照本協議5.3款約定的規則進行延期起息通知,並尊重客戶的撤銷權利。

2、4.3款

本款的目的是告知客戶認購受理和認購成功的差別,並明確了認購成功的認定標準。對於超額認購的情況,本款也預設了按時間順序處理的業務規則。如產品設計部門和管理部門認為某些理財產品需要採用比例配售或其他規則的,可在對應產品說明書中另行列明。

3、4.4款

本款向客戶明確了我行認購期間的資金劃轉和計息規則。本款的計息規則需要與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我行順延起息權利作出對接。在客戶同意我行按照5.3款約定順延起息日的情況下,原產品說明書列明的募集結束日至起息日期限(一

般為兩天)可能相應延長。此時,如按照4.4款約定對延長期限內仍不計付利息,則我行存在無息佔用客戶資金的嫌疑,容易造成客戶質疑和異議。因此,如確需依據5.3款延期起息,應對4.4款的約定不計息規則作出必要的調整變通,以平衡我行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關係。

4、4.5款

本款約定了認購資金劃轉不成功的法律責任。考慮到理財業務的競爭需要和集合性理財產品的違約責任追究難度,本款未約定劃款不成功時客戶的違約責任。但對於我行專為特定客戶設計發售的理財產品,設計和營銷部門應考慮增加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條款,對起息日、成立日或約定時點期滿,但特定客戶資金未到賬的行為加以約束。

(七)第五條 理財產品的起息

1、本條約定了我行的理財產品起息決定權和不同情況的業務處理規則。產品募集期結束後,我行可根據5.1款、5.3款、5.4款約定作出按產品說明書列明起息日起息、順延起息日、不能起息的決定。

需要順延起息的,應給予客戶撤銷認購的選擇權,設定合理的撤銷期間方便客戶操作。順延起息應儘快公告通知,公告至少應告知客戶順延起息日的原因(結合5.3款的約定說明原因)、順延後的起息日和到期日、客戶撤銷認購的期限。

決定不能起息時,應儘快公告通知。公告中須告知客戶不能起息的原因(結合5.4款的約定說明原因),告知資金解凍時限。同時,應嚴格按照5.4款的約定在3個工作日內對客戶資金解除凍結。

5.4預設了我行決定不能起息的各種情形,其中5.4(1)“產品說明書列明的成立或起息條件未能滿足”為產品設計部門根據產品特點和投資管理需要在產品說明書約定產品成立和起息條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其餘各款均為了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或應對客觀情況的需要而擬定。如產品設計部門認為5.4(2)至5.4(6)所述情形不能滿足產品需要,可利用5.4(1)的約定在產品說明書另行增加。需要提示的是,實踐中如需適用5.4(3),相關部門應注意收集和保留市場發生較大波動的證明材料,慎重論證市場較大波動的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