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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理財產品協議書

平安銀行理財產品協議書範文

甲方: 理財產品認購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平安銀行理財產品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為甲方購買乙方銷售的平安銀行安盈理財1033系列理財產品之協議書。甲方認購本產品所填寫並簽署的《安盈理財1033系列人民幣理財計劃產品說明書》(以下簡稱“產品說明書”)、《理財產品委託類申請表》、《安盈理財1033系列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平安銀行理財產品客戶權益須知》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

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理財產品,達成協議如下:

一、風險提示: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投資理財產品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具體風險因素由乙方在風險揭示書中揭示。乙方應仔細閱讀並充分理解產品說明書及風險揭示書中的詳細條款及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甲方申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接受並簽署本協議、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及客戶權益須知等產品檔案,對有關條款不存在任何疑問和異議;甲方以本人合法持有的資金購買乙方的產品,並能充分理解所購買產品的內容,完全知曉產品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願意承擔這些風險。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場分析和預測僅供參考,甲方據此做出的任何決策出於甲方自己的判斷,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本協議僅適用於甲方向乙方購買的單筆個人理財產品,不同筆理財產品協議書的效力及其履行情況相對獨立。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認購理財產品並簽署本協議後,即授權平安銀行按委託金額於認購日凍結本人指定資金賬戶(卡內主賬戶)認購資金,並授權平安銀行於產品認購劃款日從此賬戶扣劃相應的認購資金(委託金額、認購日及產品成立日等均詳見《理財產品委託類申請表》內容欄的相應記載和產品說明書)。

(二)甲方有權依照約定在產品存續期內獲得投資收益。認購劃款日到成立日期間為認購清算期,產品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到理財資金到賬日為還本清算期,認購清算期和還本清算期內不計付利息。

(三)因甲方指定資金賬戶資金餘額不足或處於非正常狀態(掛失、凍結、銷戶等狀態)致使乙方無法按時辦理扣款或到期理財資金及收益無法入賬,或者引起其他一切風險與損失的,均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有權收取一定的理財產品管理費,具體收費方式和標準在產品說明書中載明。

(五)本理財產品收益為未扣稅收益,乙方應根據國家規定自行納稅。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稅務機關要求,甲方有權代扣代繳。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及甲方認購本理財產品所對應的產品說明書、《理財產品委託類申請表》、風險揭示書及客戶權益須知上籤署後生效。如客戶認購理財產品失敗、理財產品不成立、銀行行使提前終止權、理財產品到期並結清後,本協議自動終止。

七、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協議終止:

(一)乙方擁有提前終止本協議的`權利(以下簡稱“提前終止權”),若乙方未行使提前終止權,則本協議有效期至本理財產品到期清算後終止;若乙方行使了提前終止權,則本協議有效期至該終止權執行並清算後終止。

(二)如甲方理財資金在本理財產品到期日之前被有權機關扣劃或者採取其它限制權利的措施,則視同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自扣劃或採取其它限制權利的措施之日起終止本協議,甲方應自行承擔違約導致的損失。

八、因法律法規或監管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乙方無法或延後履行本協議的有關義務,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知甲方,並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有關損失。

九、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法規或規章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如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部分條款與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相牴觸時,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履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客戶)簽名: 乙方簽章:

(經辦行業務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