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合同中有規定提前離職的違約金,到08年新法時,這條約定還有效?
我有個朋友,她在07年8月和公司一下籤了5年的合同,其中規定每月工資中的一小部分會被扣除作為押金,如果員工在5年期滿沒有提前離職,可以全部領取這些錢;如果提前走就會被扣掉作為違約金。
我朋友無奈地接受了。但在08年實施的新法中,是規定除了培訓或者商業秘密洩漏,重大損失情況外,單位不得向勞動者要求違約金;可新法又說,在新法實施以前已經簽定的合約按原合約繼續履行。那請問,到底這個違約金條款在新法實施後,有效嗎?
[07年合同中有規定提前離職的違約金,到08年新法時,這條約定還有效?]相關文章:
1.07年合同中有規定提前離職的違約金,到08年新法時,這條約定還有效?
2.關於違約金(服務期、競業禁止)相關法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