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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的問題解答

關於申請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的問題解答

交通事故認定書籤字後悔怎麼辦?

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之後後悔的一般表現是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內容,那就說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那麼應該怎樣處理呢?

兩種辦法:

1、 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並責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六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階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稽核、複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需要什麼條件?

1、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予以受理的首要條件。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認定。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4、重新認定的機關: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般由區(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作出,重新認定機關為該地(市)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

5、重新認定只有一次。重新認定決定是對該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認定。

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申請重新認定的人為申請人,一般由下列人員提出:

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需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由於交通事故責任是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確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辦代理人。 根據法律劃定獲得代辦代理權的人。

1) 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辦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辦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確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還是當事人, 法定代辦代理人是以代辦代理身份泛起。

2) 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支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 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支屬享有, 其近支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續,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託代辦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辦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辦代理是委託代辦代理。委託代辦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怎麼辦?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後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衝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迴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迴轉能力等效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以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於非機動車,車輛優於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於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效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透過確定“優者”地位並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體有以下17種情況:

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事故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肇事司機暫無力賠償,由司機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墊付;

2、肇事車輛為單位所有,司機執行職務,即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行為受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認可,該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僱傭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未改變,車主也是車輛執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託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後肇事,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的肇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不屬同一單位,司機與使用機動車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先行墊付賠償;

12、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機與受益人共同負賠償責任;

13、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只在所繼承財產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因無遺產可供繼承,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無票旅客乘車,運輸過程中死亡,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5、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原則上不能免除司機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司機賠償責任;

16、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7、學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由教練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交警調解後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案情】

2010年1月4日下午,周某駕駛贛C****摩托車行至距A村路口200米左右的路段時,與鄭某駕駛的無牌豪爵摩托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周某、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鄭某受傷後被送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共計16天。期間,鄭某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後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周某一次性賠償鄭某1萬元。之後,因鄭某傷勢加重,鄭某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傷殘九級,為此,鄭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餘元。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鄭某、周某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達成了協議。如若鄭某以同一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再次賠償。法院應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公安交警作為調解主體達成的調解協議可比照該規定內容進行考慮。交通事故發生後,鄭某未經司法鑑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賠償解決糾紛。鄭某後透過司法鑑定確認了傷殘程度,按此傷殘程度可獲得的賠償遠高於協議的賠償數額,導致原先簽訂的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故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之後,一方當事人因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至法院的,應綜合當事人的受損程度及責任大小來認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專案和數額,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調解協議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一、交通事故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受害人希望透過扣留的方式將肇事車輛進行財產保全,以便今後的賠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實施條例來看,並沒有賦予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的權力。

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扣留肇事車輛只能是為進行檢驗和鑑定,完成後應在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肇事車輛。而有的肇事者取回肇事車輛後就對事故的處理以及受害人的賠償持消極心態,甚至杳無音訊。而在民事糾紛中,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但訴訟保全只能是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後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保全雖可在起訴前申請,但必須要提供擔保並在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的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將會依法解除。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保全肇事車輛,往往受害人正在搶救或治療過程中,相關的損失無法計算,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訴訟保全的話,由於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案條件;申請訴前保全的話,同樣還會面臨要求保全的數額無法確定的問題。

交通事故中對肇事車輛的財產保全,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存在一段真空,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財產保全如何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