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經濟補償金繳稅的問題
諮詢:我今天離職了。按照之前和公司達成的協議給我5000元補償金。加上我的工資2655(稅後).我應該拿到7655.可是實際我只拿到了 6935.我想諮詢一下大家,我是否要交720元的稅?!感覺太多了!補償金要扣稅嗎?不是說不到三倍工資就不扣稅嗎?請各位專業人士告知!
解答:如果領取的離職補貼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中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假設你們那裡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9000元,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職時拿到20000元補償金(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的補償金不用納個人所得稅。
2、離職時拿到80000元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在該企業工作不滿12年(假設為5年),你的補償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80000-19000*3)/5(年)-2000]*15%-125}*5=1325元
3、離職時拿到100000元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在該企業工作超過12年(假設為15年),你的補償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00000-19000*3)/12(年)-2000]*10%-25}*12=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