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獲得的2個月補償金如何計算個稅?
我單位有一員工被辭退,10月的工資是3000元,單位按照勞動法需要再補他2個月的工資6000元,共需付他9000元(不考慮保險等情況)。
關於補償金的個稅問題,我看了相關規定,還是一頭霧水,不知是與10月工資一同計算個稅,還是按照“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務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部分,免徵個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的相關規定計算個稅。
另:如果是免稅,補償金的分錄怎麼做呢?多謝!
新手,請各位大俠幫助,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