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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原因有哪些

離職原因有哪些

導語: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下面為大家帶來了離職原因有哪些,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一、一般離職原因有哪些

公司方面:

1、工資福利不到位,無法滿足正常的日常開銷。

2、加班頻率過於頻繁,嚴重影響個人正常作息。

3、辦公環境不好,比如員工之間互相拉幫結派,互相勾結,存在腐敗之風。

4、領導不重視下屬意見,給自己分配的`工作和自己專業不對口。

個人方面:

1、身體存在重大疾病,無法正常工作。

2、對目前工作並無興趣,想轉行另謀高就。

3、與同事相處不好,工作關係緊張。

4、工作任務過多,自己水平有限,無法勝任所在崗位。

家庭方面:

1、父母年邁,需要回家照顧。

2、家鄉蓬勃發展,想要回鄉創業回報家鄉。

3、由於二胎政策,孩子出生,需要離職回家照看。

二、離職需不需要單位開證明

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應歸還公司財物,妥善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應有明細單,並對相關費用一次性結清,同時要讓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因為在入職下一家單位時可能需要提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三、離職證明的作用有哪些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