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
一、包辦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採取各種手段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二、買賣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視權利人的婚姻自主權,利用權利人的`婚姻為自己謀利,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三、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泛指任何干涉權利人婚姻自由的權利。
如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
須注意的問題:
以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權的,可能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承擔刑事責任。
調整上述問題的法律規範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