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婚姻 ,兒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的案例
案情:
三臺縣某廠工人方某於1952年與趙某結婚,生育一兒二女,均已結婚另立門戶。1986年7月,趙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獨居。平時兒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獨淒涼。1987年12月經人介紹,方某與54歲的周某相識。倆人都因喪偶感到孤獨,想找個老伴,生活上有所照應。方某的兒女知道後,極力反對,並說長道短。在女兒的干涉下,方某不敢與周某在家見面,只能躲到公園裡相對垂淚。雖然經單位和鄰居勸說,仍然多方阻止。他們只好停止往來。
律師分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不僅是法律賦予青年人的權利,也是賦予老年人的權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權利都是平等的。喪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於雙方自願,並且符合法律的規定,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方某的女兒無視婚姻法的規定,出於舊的思想觀念。阻止其你再婚,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婚姻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方某的子女干涉父親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他們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正確對待老人再婚的問題。同時,應鼓勵和支援主某與周某要敢於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大膽地追求幸福,運用婚姻法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