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的“一年內”可否跨年度?
勞動合同約定的“一年內”可否跨年度?
問:我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這樣一個條款不知如何理解。該合同第6條第2款第4項中約定:職工連續曠工時間達5天或者5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的時間超過10天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請問:“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0天的,”這句話中的一個年以內是否可以跨年度?現在就遇到了一個這樣的情況,該員工是2007年10月份入職的`,在2007年的10月份無故曠工2天,11月份又無故曠工4天,2008年1月曠工1天,2008年5月曠工2天,2008年6月曠工3天。我公司認為,該員工在入職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已經累計曠工12天,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員工認為,勞動合同講的一年內是分年度計算的一年以內,2007年度他只曠工6天,2008年度他只曠工6天,均不夠10天,因此,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勞動合同所講的一年內應當作何理解,國家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回覆:勞動法律法規並無這方面的明文規定,這裡的“一年以內”並沒有規定必須是在一個“自然年”或者“公曆年”以內,也可以理解為是在連續的365天之內。在存在有兩種不同理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一般應當作不利於用人單位或者格式合同文字提供方的理解。因此,你諮詢的情況,如果合同文字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則應當作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一年內應當理解為一個自然年或者公曆年之內,不能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