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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已過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的話,老闆是否可以拖欠工資?

試用期已過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的話,老闆是否可以拖欠工資?

本人在一臺資企業工作幾個月,口頭約定是試用期兩個月,試用工資是112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試用期內未籤合同,給予的臨時合同為空白合同。試用期後工資上調為1400,高於當地最低工資。老闆也未曾提出正式轉為正式員工的說法,正式工合同也未籤。老闆也沒有提過要籤合同,我也沒有提過。那這樣的情況,本人是算正式員工,還是臨時員工,需要提出辭職的期限是一個月嗎?本人於半個月的時間提出辭職,老闆沒說可以也沒有說不可以,只說要交接好才能走。也沒有正式接受離職報告單,只說交給上級就可以了。在離職的最後幾天,招入新人,本人將手頭事務具以相告,新人也沒有表示過沒有交接清楚,在離開公司的一個星期內,公司並無電話告知交接事宜出現問題,也並未提及交接不清楚的電話。於是本人在公司發工資的'時間前往公司領取工資,工資單上資料無誤,但是會計人員卻不給工資,說是老闆說我沒有交接清楚。同時老闆也沒有確切的告知我可以領取工資的日期,只給予一個很模糊的概念,說過兩天。請問這樣的情況,老闆是否可以拖欠我的工資,如果不可以,我該用什麼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