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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綜合複習題七

勞動法綜合複習題(七)

勞動法綜合複習題(七)

13、1999年9月,15歲的成強與某電鍍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工作中,成強由於沒有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戴防護面罩,致使面部燒傷,雙目失明。廠方以成強自己過錯致傷為由,只願意承擔50%的醫療費,其餘醫藥費要求由成強自行負擔。同時,決定與成強解除勞動合同。試分析:

⑴成強與某電鍍廠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成強與某電鍍廠的勞動合同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電鍍廠僱用年僅15週歲的成強,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⑵成強的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

應當由某電鍍廠承擔成強的全部醫療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於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成強在工作時致傷,不管是出於誰的過錯,都應當由用人單位電鍍廠負責治療,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14、孫某系大專畢業生,分到某商場工作,並與某商場正式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的一個月,孫某就合同到期後不再與某商場續簽一事,向某商場提出了請求,某商場人事部表示同意並答覆孫某過一個月後來辦手續。一個月以後,孫某手持接受單位的商調函找到某商場要求辦理調離手續時,人事部負責人卻突然提出:“要調走可以,但必須交齊後三年的培養費1500元,然後才給辦理調動手續。”孫某認為,與某商場簽訂的是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自己既沒有經過某商場培訓,又沒有提前解除合同,某商場收取培訓費是非法的。某商場根據其制定的《某商場員工須知》第18條“凡到某商場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五年……”的規定認為:孫某與某商場簽訂的二年勞動合同雖然已經到期,但至少還應與某商場續簽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孫某不再為某商場服務,則應賠償某商場培訓費1500 元。該《某商場員工須知》是在該某商場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後制定的,在制定過程中及實施之前,既沒有徵求過工會的意見,也沒有徵求職工本人的意見。在此之後,孫某又多次與某商場交涉,得到的答覆仍然是“要調離,必須交齊1500元培訓費,否則,不能辦理調離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孫某向父母求助,湊齊了1500元,辦理了離店手續。對於某商場這種違背職工意願,合同到期後職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某商場強行收取培訓費的作法,孫某無法接受,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給予公正處理。試分析:

⑴《某商場員工須知》第18條對孫某是否有約束力?

《某商場員工須知》第 18條對孫某沒有約束力。《某商場員工須知》是在該某商場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後制定的,在制定過程中及實施之前,既沒有徵求過工會的意見,也沒有徵求職工本人的意見,純屬某商場單方面的意見,其中第18條“凡到某商場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五年”的規定與雙方協商制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悖,某商場無權以次為由要求孫某與某商場續訂三年的勞動後勞動合同或賠償培訓費1500元。《某商場員工須知》第18條只是某商場單方面的意思的表示,不能視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因與勞動合同相牴觸,對孫某沒有約束力

⑵請用勞動法律關係的理論來回答孫某能否終止與某商場的勞動合同?理由是什麼?

孫某有權終止與某商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由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延長勞動合同,延續勞動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孫某與某商場簽訂的勞動合同的二年期限屆滿,孫某有權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某商場應為孫某辦理調離手續,不得為孫某設定新的義務。

⑶孫某是否負有賠償某商場培訓費的義務?

孫某不負有賠償某商場培訓費的義務。某商場認為孫某應與某商場續簽三年的勞動合同,否則應賠償某商場後3年的培訓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某商場把收取培訓費作為孫某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懲罰措施,由於續簽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因而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孫某在合同到期後終止合同是其合法的權利,某商場沒有權利要求其賠償後3年的培訓費

15、劉某是某化工廠的一名工人,1999年被選為廠團委委員。2001年4月被選為市團代會代表,參加為期五天的團代會。劉某向廠長請假開會。廠長說馬上就到“五一”節,正好是生產的旺季,現在廠裡很忙,希望劉某不要去開會,但劉某還是堅持去開會了。會議結束後,劉某回到廠財務科領工資的時候,發現少了很多。經詢問得知自己被扣發了外出開會期間的工資。劉某就此事與廠方進行了多次協商都沒有結果。於是劉某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要求補發工資。化工廠認為,4月是化工廠生產的旺季,劉某請假不利於企業生產,允許其開會已經很照顧了,劉某五天沒有上班,當然不能要求這五天的工資。試分析:

⑴化工廠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勞動法的要求?

答:化工廠扣發劉某的工資是不合法的

⑵請說明理由

答:我國《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這是勞動者在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應當享有的一種特殊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義務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