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
關於債務繼承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過,一般是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然而,在這方面往往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為此,我國對這一塊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吧。
繼承法律規範對於遺產債務的處理的規定
(1)《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61條規定,
(4)《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