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未籤勞動合同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2009年8月,小李應聘到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工作,但公司總是以忙為理由,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10年8月,公司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合同中有很多列印錯誤,小李的工作職責很不明確,加之合同上寫的小李加入公司的時間與事實不符,於是小李向公司提出修改意見,當時沒有籤合同。公司答應考慮一下,結果半個月後以工作不滿意為由,口頭將小李辭退,並說是小李拒籤合同,所以扣發當月獎金,只發當月工資,沒有經濟補償金。
小李認為我早就將檔案轉入公司在人才的集體帳戶中,每月領工資,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公司以忙為理由不和大家籤合同,是公司違反勞動法。小李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協商合同的條款,並沒有拒絕與公司籤合同,公司單方面解除這種勞動關係應給予補償金。為此,小李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公司在答辯狀中卻認為:1.經濟補償和賠償前提是解除勞動合同,沒合同,就談不上解除。2.公司新成立,生存都受影響,怎麼還談得上職工的利益和要求,公司並非故意拖延訂立合同,是發展中的客觀原因,8月份就已開始與職工簽定合同。3.申訴人以列印錯誤和有的條款不適合為由拒絕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責任方、過錯方在申訴人,而不是公司,現在公司全部職工都已與公司簽定了合同。
案件的焦點:公司的理由成立嗎?小李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點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在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答覆。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就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以此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您來信反映的情況看,您於2009年8月就到該公司工作了,該公司總是以公司新成立、工作忙為理由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顯然是公司的錯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合同訂立的問題,《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其中有很多列印錯誤,工作職責不明確,並且合同上寫明的加入公司的時間與事實不符,從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公司以此作為您拒籤的.證明,與事實不符。
至於說未籤合同能否享受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這也就是說,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適用有勞動合同的規定,因此您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