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職業”員工籤不籤勞動合同?
某公司人事部主管張某:從事第二職業的員工是否應簽訂勞動合同?應如何為這類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12333解答: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釋出的《北京市招聘職工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所以說單位招用從事第二職業人員是不符合現有政策規定的,也就不存在與此類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了。
有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從業人員在每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均不超過4小時的,可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分別與之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並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小時支付工資,其工資中已包含了用人單位應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風險補償金,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按自由職業者的繳費標準向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保險代辦機構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
來源:北京勞動就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