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留學生在外留學期間如何進行離婚訴訟
一、 在國外留學的夫妻,回國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適用中國法律處理。
二、 在這種離婚訴訟中,一方對國外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負舉證責任,對其主張有責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人民法院需要查證時,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協議的規定,委託外國法院代為查證。
三、 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誰撫養,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的具體情況,判決由一方撫養。
對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如雙方自願離婚,又無財產、子女糾紛,雙方可回國親自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對財產、子女有爭議的,則需要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因特殊情況,雙方或一方確實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訴訟,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訴訟,並提交書面意見。
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規定,中國公民不管是在我駐外使、領館或在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雙方均應親自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得采用委託方式。
委託方式只適用於透過法院的起訴離婚。即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國內法院提出離婚起訴,也可委託親友辦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