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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使用範圍有哪些法律規定

網路著作權使用範圍有哪些法律規定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路管理者,客體是以數字訊號為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由於網際網路應用的廣泛,網路著作權也應運而生。但網路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有很多不同點,法律也對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本文整理了網路著作權使用範圍的法律規定,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2001年我國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第 12項中規定了“資訊網路傳權”,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就提出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如何確認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所謂“合理使用”,就是無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者許可,無償使用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一種法律度。其中的“無償使用”和“無須經過許可”是這一制度的顯著特徵。這一制度是與 “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相對而言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予以一定的限制,從而消除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衝突,實現作品的充分傳播,豐富社會文化資源,推動社會繁榮與文化進步。所以,我國的著作權法對這一制度也稱之為“權利的限制”。

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如前所述,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於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與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平衡的需要。然而,網際網路的跨越國界性以及網路著作權專有性的消弱,給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難題。難就難在:1、如何認定使用目的。所謂的個人欣賞、媒體轉載、教學科研等等。2、如何認定公共場所的臨摹、公共文化設施的複製。3、如何認定“媒體”這個概念,網站是否屬於媒體,什麼樣的網站屬於新聞媒體。4、所謂的適當引用、少量複製又該如何界定。5、如何界定免費表演。

我國目前對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採取的是列舉的方式,法律給予使用者和社會公眾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不經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權利,是對著作權人行使其使用權最嚴格的限制。將上述難點界定清楚,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著作權、正確認定侵權的前提條件。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網路著作權使用範圍的法律規定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