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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的定義

先合同義務的定義

什麼是先合同義務?

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是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在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磋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已由一般的業務關係變成了具有特定信賴成分的特殊聯絡關係。這種關係雖不以給付為內容,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負有相互協力、通知、說明、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之上的先契約義務。正是由於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先合同義務,才導致既不同於違約責任,又不同於侵權責任的新的責任形態即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並使它取得獨立的地位。大多數學者贊成將誠實信用說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中國《合同法》第42條明確規定“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該說,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所在。

先合同義務有哪些法律特徵?

先合同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維持交易安全,保護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階段不受因締約行為而致的損害設定。在締約階段,當事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無須當事人事先約定,也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所以,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但法定的義務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是法律明確所規定的義務,否則將趨於僵化。這種義務“應視行為人是否已盡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而定,特別應斟酌締約當事人彼此間的信賴關係及各當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應承擔的危險。”即義務並非原始確定,而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隨著債的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

2.先合同義務是一種附隨義務。這一點大多學者予以肯定。房紹坤先生認為,“先合同義務是隨著債的關係的發展而逐漸產生的,其目的在於促進合同的成立。只有締約當事人盡到了先合同義務,合同才能成立和有效,達到當事人的目的,因此,是一種附隨義務。”其意為,先合同義務在很大程度上依附於其後成立的合同義務。王利明先生認為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並無本質區別,都是指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義務。筆者以為,先合同義務既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這一特定階段的具體體現,又與其後的合同義務有牽連關係。

3.先合同義務不是給付義務。先合同義務與合同義務的另一重大區別在於它不以給付為內容。這是因為先合同義務是合同成立之前締約方所負的義務,而給付義務是合同之債的核心內容。因此,在合同未成立之前,當事人之間不會有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