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集體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該如何處理?
案例7:某公司與其員工簽訂的集體合同中明確約定月工資不低於1500元,職工小張剛進公司不到一年,月工資只有1200元。小張找到單位詢問,該公司領導稱以與小張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小張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應將小張的工資提高到1500元以上,請問是以什麼為依據的?
分析: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案例中小張所在的公司與其員工簽訂了集體合同,那麼小張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所約定的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