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的合同
託運方: 承運方:
地 址: 地 址:
聯絡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款(詳見附件-貨物清單)。
第二條、收貨人及聯絡電話: 。
第三條、貨物的起運地點: ,承運日期: 。
第四條、貨物的到達地點: ,運到期限: 。
第五條、運輸費用: , 結算方式: 。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與義務:
1、託運方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但必須在貨物末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的費用。
2、託運方義務:按規定向承運方支付運輸費用。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取違約金。
二、承運方的權利與義務:
1、承運方權利:向託運方或收貨方收取運輸費用。否則,承運方對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收貨物,承運方應當時與託運方聯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規定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的到達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所發生的一切違章、安全等事故與託運方無關,承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承運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與要求配車或末在規定的期限內送到貨,應付違約金 元。
2、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損壞、短少等,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方。
3、在符合法律與合同規定條件下,下列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少、汙染、損壞的承運方不負違約責任:
① 不可抗力;
②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 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 託運方與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貨物運到目的地收貨人簽收後自行終止。
託運方代表: 承運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