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總經理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問:我公司系國內兩國營公司投資組建,於2011年11月30日取得了營業執照。我於10月中旬參與公司的籌備組,但由於公司未成立,所以未籤勞動合同,但明確約定了公司成立後的工資與獎金,並約定公司成立前由投資的公司直接發給“勞務費”。在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由當時的總經理(並非營業執照上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為公司的董事長)簽字,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後來,由於投資公司高層變動,董事會變更了公司的總經理。新來的總經理以籤合同時公司的董事會沒有召開為由,提出原合同無效,要求重籤合同,並降低工資。
新公司在成立以後,發給人每個人一筆獎金以補償員工在公司籌備期間的加班加點,但在新總經理上任以後,以勞動關係沒有理順和已經發了獎金為由,12月工資遲遲未發(原合同上約定為下月6日發工資)。
我想問的問題是:
1、我與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2、由於原合同中沒有寫入約定的獎金部分,但我有公司的錄用通知(只有公章,沒有簽字)為證。如果公司無故不發給我獎金,我是否可以動用相應的法律手段來保證我的利益?
3、新公司在成立以後,發給人每個人一筆獎金以補償員工在公司籌備期間的加班加點,但在新總經理上任以後,以勞動關係沒有理順和已經發了獎金為由,12月工資遲遲未發(原合同上約定為下月6日發工資)。
4、他是否可以隨心所欲的調動他人工作,並據此做出工資及獎金上的大幅度改變(與勞動合同上有很大的出入)?
5、如果我因為不服工作調動而辭職,那應該算我違約還是公司違約?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問題,那應該怎麼賠償? 如果不服職位調動的話,應該如何處理?
答:1、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合法簽訂就具有法律效應;勞動合同生效後,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更換,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在公司法人代表更換後,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
2、《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以雙方正式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其中包括被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雖然公司在錄用通知中曾承諾你的獎金,但嚴格來說,這種承諾並不具有法律效應。當然錄用通知中的承諾可以作為你爭取獎金的證據,但是,如果公司不承認,我看你是比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
3、公司以其他藉口拖延或賴掉12月的工資,這種做法當然是違法的表現,因此,你可以向公司提出及時發放工資的要求,如果公司置之不理,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區縣的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或舉報,由這些部門進行處理。
4、我們應當知道,勞動合同簽訂後具有法律效應,雙方必須嚴格按合同的規定處理雙方的勞動關係,其中包括被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和工資待遇。《勞動法》規定,被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和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必備7項內容中的兩項,也就是說,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被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和工資待遇;在合同生效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安排被聘人員的工作和工資。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的變化,原來約定的工作內容已經無法執行,用人單位必須與被聘人員進行協商,在雙方協商一致後,才可以調動被聘人員的工作內容,至於工資待遇也按上述程式處理。
但是值得提醒的是,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的下列行為也給予承認,即用人單位在合同中附加上類似“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調動被聘人員的工作崗位”的.條款。如果你在有這樣附加條款的合同上籤了字,實際上放棄了對工作崗位的選擇權。因此,根據上述兩種說法,你可以自己判斷,公司調動你的工作崗位和工資的合法性。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合同中沒那個附加條款,而公司隨意調動你的工作和降低你的工資,你可以拒絕,同時你也可以公司違約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的合同,而違約方的公司,應當給予你經濟補充,標準是你為公司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性收入;如果你的合同中有那個附加條款,那麼你只有服從公司的調動,否則,你將承擔違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