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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公司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我能申請仲裁嗎

「求助」公司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我能申請仲裁嗎

事件經過:

朋友于2008年6月30日任職一公司,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無試用期。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為1600,但實發工資不是這個數。11月3日公司口頭通知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本月開始減薪並調整工作崗位,第二天11月4日口頭通知因當事人不能勝任工作而於下月終止合同(即提前一個月通知),但並無補償。這些都沒有書面的通知,且沒與當事人協商。期間11月17又口頭表揚當事人工作做得不錯,想讓其繼續幫忙。但到11月24日又通知只要上班到本月29日就得辦離職手續。

11月25日當事人要求公司簽發一份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公司不答應。11月26日公司簽發了一份日期為10月31日的終止勞動通知。由於與事實不符,當事人不同意接受並退回。11月27日公司催促當事人辦理離職手續,因工作太忙沒交接而沒有辦理。11月28日當事人被迫辦理離職手續,手續上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和任何毛跡,也沒有公司公章,但用括號註明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各經手人簽署日期是11月28日當日,離職日期是填寫的`12月4日。人事部收回了考勤卡,並許諾工資會結算到12月4日,七個工作日後可領工資。

請問:這種情況能否申請仲裁,如果能申請的話,勝訴的機率有多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