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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讀後感

《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讀後感

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並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中國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與風俗習慣有著密切的聯絡,維護當時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反映了一定時期、一定社會的社會結構,竭力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中詳細地闡述了產生這一法律的社會背景,研究並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揭示了法律的意義和作用。透過他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脈絡,瞭解其演變的規律和不同階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裡,由現象到本質,深入瞭解其實質。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兩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法律所著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中國曆代法制都明確限定了人們在社會以及家族內的身份等級,並且無論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諸多方面都與這種身份等級密切相關。瞿先生花費了大量筆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會階級,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突出了儒家思想對法律的深刻影響,我個人覺得這一部分寫得最為精彩,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讓我看到了古代中國社會法律的發展軌跡,瞭解了古代中國家國一體的牢固格局,明白了當代中國某些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歷史緣由……

與歐洲社會早期國家產生不同,在中國國家的形成過程中,血緣的聯絡非但沒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緊密,宗族成為政治結構的主要單位,穩固宗族關係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早在西周時期就確定了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制血緣關係網並根據了尊卑、親疏、遠近程度不同,確定了“五服”制度,因此喪服不僅是簡單的服喪衣飾,更主要是確定親屬之間關係和等級的標誌。中國家族主義的主要特點體現在其父權本位上。“父為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決定),甚至對子孫有生殺予奪的權力,正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對此種行為一般都會網開一面,從輕甚至不用追究責任。子孫對父母要絕對服從,不許忤逆、違背父母,不然會被法律、社會當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五刑之屬三千,最莫大於不孝”,對於父母等至親尊長的不孝行為,歷來被當作罪大惡極的事情,法律都要對其加以嚴厲懲罰,隋朝確立的“十惡”中有一類是被認為嚴重侵犯家長權的,如惡逆、不孝、不睦、不義(部分),內亂等,這些罪行都要受到嚴厲打擊,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謂“常赦所不原”。而且貴族官員犯有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議、收贖之類的'特權來逃避刑罰,從中可以看出父的絕對權威。“為親者諱”,儒家認為父子之間應該互相隱瞞犯罪,不應互相告發,這才算“直”,這種“直”當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制原則為準繩的。不過,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從輕甚至不用承擔責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所告是實情,也要接受懲罰。……講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談到婚姻,因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婚禮者,禮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則被認為是“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於血緣、等級和特殊事件等設定了許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締結一般都要經過繁縟的程式。“夫為妻綱”,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長,對其行為負責,要求妻對夫百依百從,決不能有半點怠慢,夫也可以納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單方面解除婚姻,休棄妻子(雖然有“三不去”對夫單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權利還是很大)。妻對夫的毆打等侵害行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諸訴訟,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則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侵害嚴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會照凡人有所減罪;而妻對夫的侵害行為卻要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妾則會受到更加嚴重的懲罰。總之,妻妾對夫要絕對服從,勤懇祭祀祖先,延續後代,才可以免遭被休棄的命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有了一步一步的改變,當代社會不會再強調父權、夫權的絕對權威,也不會在法律裡規定“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在當代還是有一定影響。在許多農村,重男輕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現象依然存在,這些都是幾千年來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痕跡。為此,有關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條文,以次來削弱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勢力。

歐洲社會早期國家權力的形成主要是循著經濟發展的路徑,而中國的國家權力是透過政治性的集權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統治階級更加註重王權的鞏固,建立了君主專制制度。儒家便是維護這一制度的“忠實奴僕”,儒家嚮往禮制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異同、明是非也。”(《禮記曲禮》)“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荀子說得更明白:“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禮論》),禮成為早期國家劃分並確定社會成員尊卑貴賤地位及其相應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依據。“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論》卷一,《禮樂》)統治階級透過法律在政治、經濟、軍事、宗教、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領域建構了一套貴賤有等、上下有序,極具嚴肅性和威嚴性的規範體系。統治者將社會成員劃分為天子、諸侯、各級貴族、平民以至賤民等階級,不同階級在社會中有不同的地位,各異的權利義務,權利從天子遞減,義務則是從天子遞增,權利義務並不對等。不同等級的人應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規定,服裝、飲食、房舍、輿馬等都有嚴格的限制, "見其物而知貴賤。"(《新書》卷一,《服疑》。君主在整個社會中處於最高地位,對臣民擁有根本性權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對臣民生殺予奪的權利是毋庸質疑的。臣民對君主要絕對服從,任何時候都要為君主著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權威,否則會成為“十惡不赦”的罪人,逃不了嚴厲的刑罰。地位高的階級一般都能享受特權(如“八議”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統治地位低的階級,對地位低的階級的侵害行為一般也能較凡人減等,而且可以以贖官法、官當法等逃避法律的懲罰,而地位低的階級承擔了大量的義務,對地位高的階級惟命是從,不得侵害他們的權利,不然等待他們的只能是嚴刑竣法。不同階級一般也不允許通婚,所謂“門當戶對”是基本準則,特別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給地位低的男方,不然會受到社會的唾棄。等級一般是世襲的,特權階級永遠是特權階級,而賤民階級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馬,不可能成為特權階級,而且,不同種族中也有不平等,特別是在少數民族統治中國時,這種不平等的情形異常顯著,人民都被劃分為層次井然的階級,無論政治、法律及社會各種待遇都依其順序而定其高低…… 幾千年過去了,中國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許多不合時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著平等、公平的方向發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國還是根深蒂固,階級觀念還是在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員自以為是特權階級,整天魚肉百姓,凌駕於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衛,形成了新時期的官僚集團,而百姓竟以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說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襲制”也沒有完全消失,市長的兒子再差也能當個官,而百姓想當官卻要費勁周折,這樣,真正的英雄只能無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平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執法過程中和社會活動中都要剔除階級觀念,真正做到法律、社會面前人人平等,給以公平的機會,則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將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統一起來,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會身份是禮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會秩序的基礎。家是國的基礎,國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親親”、“尊尊”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會格局,強調了君父的絕對權威,構建了家國一體的牢固格局,這種格局維繫了幾千年,成為各個朝代的社會基礎。直到現在,我們似乎還可以窺見其痕跡,國人的家國觀念還是很濃重,這或許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著社會,也深刻影響著社會。可以說,法律和社會的發展腳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一部中國法律史,便是一部中國社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