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送養人的條件限制
一、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三、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