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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招投標合同

建設工程招投標合同範文

摘 要:為確保工程建設專案公平、有序進行,就要對建設專案進行招投標;為確保建築合同的權威性、有效性和約束性,就要進行合同管理工作。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髮展,我國國內建築行業未來發展趨勢無疑是更加規範化、公平化和國際化的。在發展過程中,如何平穩而有效地處理招投標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所遇到的問題就成了當務之急。本文對我國建築行業中常見的諸如:宏觀管理體制不完善、法律法規執行不力、行業門檻低和經驗不足等現象進行總結,並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

中國加入WTO已十三年。這段時間裡,國內經濟建設發生了突飛猛進的發展,隨之而來的城市建設,也大大催生了建築行業如火如荼的發展行情。一種制度,若是沒有足夠長的時間使其自我完善,那麼不論它生長的多麼旺盛、巨大,都會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漏洞,亟需補救。

1、招投標常見的問題

1.1法律法規的解讀

招投標法和合同管理各有其單獨的法律條文。法律條文的過多,有時易形成“深文刻法”現象,即除了法律專業人士之外,一般人對其並不瞭解或一知半解——建築法亦存在此種問題——某些非法律專業的工程界人士對法律條文解讀不徹底乃至錯誤等,從而對工程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規定:投標人在招

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②。 當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投標檔案已生效,又如何再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呢③ 這兩段法律正確的解讀應當是:所謂的“要約”是指內容“具體而確定”的檔案。當標書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時,它自然是一個不確定的檔案,所以此時的標書算不得“要約”。

按以上解讀,就可知其實法律條文在現有情況下已經是較完全的了,欠缺的僅僅是專業的解讀。

1.2管理結構的不合理以及執行力的不足

1.2.1建築工程招投標和專業工程招投標的重複、衝突

建築工程招投標和專業工程招投標,分屬各省建設主管單位和各專業部委設立的工程招投標機構主管④。由於這兩個部門各有屬於自己的一套招投標管理規定,所以無形中就將國內的.建築行業分成了建築工程行業和專業工程行業。這樣的設定最主要會導致:一是,推諉扯皮。遇到問題相互踢皮球,不願承擔責任,長此以往便降低了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二是,一事二主。由於兩個部門都有屬於自己的管理條例,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出現嚴重

的職能重疊,同樣一件事情會有兩個相左的處理辦法,法律條文的權威性受到嚴重質疑。

1.2.2管理者或明或暗的插手

由於中國的“官本位”思想歷史悠久,所以少部分思想覺悟有差的實權領導可以說成為當地的“土皇帝”,不但變相插手招標工作,而且越權包辦工程招投標。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盛行地方保護主義,排外思想嚴重,擾亂市場紀律,

破壞公平、公正的競爭。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建設主管部門領導身兼數職,既是行業管理者,又是企業負責人,自寫自唱,完全成為行業內一霸。

1.3施工方的違規行為

1.3.1惡意壓價

由於我國現行的中標辦法是無標底招標中的最低價中標法,此方法的推行一是為了和國際接軌;二是為節約資金。但某些施工方為了中標,不顧實際情況惡意壓低價格。雖然中了標,但最後往往是和建設單位進行扯皮,給多少錢幹多少活,甚至最後根本不能完成工程。

1.3.2向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行賄

有些建築單位想盡辦法賄賂招標管理人員。財、色、名、食無所不用其極。只為獲得內幕訊息,以便最後中標。

1.3.3建築行業內部一些約定俗成的陋規

一是,某些企業私下商議好一人一次。集體參投後不論是誰中標,最後都會讓給當下輪到的那家企業;二是,有的企業經過上下打點,已經被內定為中標單位,然後該企業再找來其他一些公司做陪襯,走完整個招標環節的“過場”,最後中標。三是,用分成、轉包等好處拉攏其他企業前來作陪襯,最後獲得中標。四是,一家企業打四個牌子,實際中標的都是同一個人。五是,某些資質不夠的企業“借用”大企業的名號,中標後給予對方一定的“感謝”等等。

1.4招標方的違規行為

1.4.1刻意跳過招標

《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

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的專案;(二)(條文以後的部分詳見《招投標法》) 。

雖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所有需要招標的專案,但某些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挖空心思抵制招標。從小處講,是擾亂建築市場的秩序;從大處講,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1.4.2假中標和分包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有一定的關係,私下達成協議:一是,找來其他幾家企業作為“幫手”,協助其中標,完全是掩耳盜鈴;二是,將一個工程的單位專案或分項專案進行分包。結果部分工程的承包企業和總承包企業間溝通有障礙、工作無法銜接,最後對整個工程的質量造成損害。

1.4.3對關係單位的網開三面

一是,有些投標方明明具有很大優勢和很強競爭力,但建築單位在資質審查環節採取一些手段、利用一些不知所謂的藉口將其排除,以保證關係單位的順利中標;二是,根據關係單位的實際情況來設定評定標準,同時想辦法為關係企業加分,以保證其最後中標;三是,幫助關係單位“假投標”⑤。

1.4.4不合理壓價

有些建築單位不顧實際情況,一味追求壓低價格。施工方為了不虧本,於是偷工減料,最後導致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對建築單位本身和施工方的名譽都造成了很大損害。

1.4.5其它

建築單位因為某些原因,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就要求施工單位墊資開

工。最後往往形成“三角債”,嚴重時,施工方甚至無法支付施工人員工資,為社會治安的穩定帶來隱患。

有的建築單位請來的評標人員魚目混珠,最後導致某些企業濫竽充數,嚴重影響評標質量。

2、合同管理中的一些問題

建設工程是一個極為複雜的社會生產過程,它可以分為不同的建設階段,每一階段根據其建設內容的不同,參與的主體也不盡相同⑥。建設工程合同,無疑是規範建築活動的有力工具。目前合同管理已經成為工程專案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也已大大超越了紙面上的合同條款及條款中的內容,它已覆蓋了合同策劃、簽訂、實施、爭議解決、風險管理、索賠及資訊管理等多個方面⑦。

建設工程由於耗資較大、涉及面廣、主體差異性大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緻嚴密,儘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於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而導致所訂立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的現象經常發生。總體上來說,合同管理常見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合同擬定時的一些錯誤

2.1.1合同中甲乙雙方的確定

若要一份合同成立,那麼合同的利益相關主體就必須是明確的。《合同法》

第二條明確表示“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因此可見,一個合格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當合同簽訂時,首先要保證合同的主體雙方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