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心理學在民事調解中的運用論文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民事調解的本質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轉變態度,最終達到行為趨同的過程。可以說沒有當事人態度的轉變,就沒有民事案件的成功調解。調解是透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引導當事人放棄不正確的觀念,改變不正確的態度,從而達到解決糾紛,平息矛盾的目的。要達到改變當事人態度的目的,不僅僅靠法官的熱情、善良和強烈的責任感,還要求法官有正確而巧妙的說服引導方法。
態度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心理學概念,指個體對某一特定的客體做出反應時所持有的穩定的心理傾向。它包含認知、情感、行為傾向三個重要成分。所謂的認知成分是指人們對外界物件的心理印象、包括有關的事實、個人理解、觀點等,是態度其他成分的基礎;態度的情感成分是指人們對態度物件肯定或否定的評價,以及由此而引發的情緒情感;態度的行為傾向是指人們對態度物件準備採取的行為反應,它是一種準備狀態,不是行為本身。就當事人而言,一旦他與他人產生某種糾紛或衝突,他就會對此事件形成自己的主觀評價,是吃虧還是佔便宜了,吃虧了的否定情緒導致了透過法律程式取回自己的利益的法律意識,並且這種態度會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堅持、波動、或消退。
態度與行為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我們經常透過他人的態度來預測其行為。比如,張三對李四持有肯定的態度,我們就很容易預測在評選先進時,張三會投李四一票;又如,從被侵權人強烈的牴觸態度中可以預測他不會輕易同意侵權人的和解要求。不過,態度與行為之間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我們可以透過改變態度,來改變人們的行為傾向,甚至行為本身。
說服是改變他人態度最有效的方法,人們經常透過說服來改變他人的態度。比如,廣告的目的就在於透過直接的陳述以說服人們喜歡某種產品,而暗示放棄另一種產品,達到改變人們態度的目的。作為一名法官,應該透過改變當事人的態度,說服當事人放棄對案件的錯誤認知,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念,從心理上接受法官對案件的調解或裁判。
心理學家Hovland等人認為任何一個說服過程都是由對某一問題有看法的說服者(即資訊傳遞者)向說服物件(也即資訊接受者)傳遞資訊來完成的,而這個過程必定是在某一特定的情境中完成的,受周圍情況的影響。也就是說,影響態度轉變的因素主要有四種成分:說服者因素、被說服者因素、說服資訊因素和周圍的情境因素。
一、資訊的傳遞者(說服者)因素
第一,說服者的權威和經驗。人們往往更願意相信在有關資訊領域中學識和資歷高深的人的觀點,也就是說,在某些方面具有專長的人在說服他人的時候比一般人有效。因此,用專家聽證會的方式,用某某高等學府某某教授的言論更容易得到當事人認同。法官還應該學會用案例對比的方法說服當事人。案例是“活著的法點”,是法治的細胞。可以選擇一些案件性質相同的典型案例來增強說服力,使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受到教育,得到啟發。法官養成收集典型案例的習慣,並學會總結提煉典型案例中的裁判法理和辦案經驗,便於在審判實踐中加以運用。
第二,說服者是否值得信任也對說服效果產生影響。如果人們認為說服者能從自己倡導的觀點中獲益,就會懷疑說服者的可靠性,此時即使他的觀點很客觀,人們也不大會相信。就像“王婆賣瓜,自賣自誇”一樣,她的瓜未必不好,但人們因為其意圖而不買她的瓜。如果一個法官想把自己的觀點傳達給他的當事人,那麼保持中立,動用社會力量而不是自己說效果會更好。如:大眾傳媒的典型報道等等。市法院與__日報共同製作的法官說法欄目,其功效之一就是透過傳媒講法,增加法院辦案的公信力。
第三,影響說服效果的另一個因素是說服者的受歡迎程度。有吸引力的人能增進親和力,人們經常會改變自己的態度,使其與自己喜歡的人保持一致。如何使自己成為一名受歡迎的法官是對我們審判員的高階要求,這也是我們遠學宋魚水、近學李秀鳳的目的,這種“越來越”的良性迴圈效應有助於我們實現勝敗皆服的最高法律境界。此外,研究還表明,外表漂亮、可愛也會影響他的說服效果,Chaiken做過一個實驗,他讓具有上述人格特徵的人和一般人去說服大學生參加一個請願活動,結果前者說服了43%的人,而後者說服了32%的人。托爾斯泰說人因為可愛才美麗,我們雖然不能改變自己的五官結構,但卻可以使之更可愛。同時,端莊的儀表,乾淨的髮膚、衣著都給人一種清爽、振奮的感覺,這本身也是一種外在的美,能使人更具親和力。
最後,說服者的從屬關係。人是社會性的動物,歸屬的需要是人類最重要、最廣泛和最基本的社會動機,人們對時間的利用大部分是與他人在一起(青少年是74%,成年是71%),和他人在一起時個體表現得更快樂、警覺和興奮。因此,個體通常都很重視自己所屬的群體。人們常常改變自己的態度,以與自己相似的人保持一致。也就是說,如果說服者隸屬於某個群體,則這個群體的其他成員更容易被說服者說服。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僅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和方法,還要學會運用各種社會力量來調處糾紛。除了法律思維之外,還要運用社會學的思維方法來綜合看待案件的處理。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對於有的糾紛案件還是需要藉助更多的外力才能真正妥善解決。如,充分藉助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藉助基層組織、民間組織、工會、婦聯、企事業單位,當事人的近親屬、鄰居等。
二、被說服者的因素
第一,被說服者的人格,包括個體的可說服性、自尊等。有些受暗示性強的人能被任何形式、任何內容的資訊所說服,Hovland等把這種人格的人稱為可說服性的人格。而有些人則是任何資訊都難以說服的,這樣的人不具備可說服性,特別是那些性格偏執的人。案子的當事人很少是一說就服的,但是怎麼也不能被說服的同樣不多,這中間就給了法官充分發揮說服能力的空間。此外,自尊心較弱的人往往不太相信自己,因而容易被說服;而自尊心較強的人往往對自己的不足很敏感,因而不易被說服。
第二,心情好的人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說服性觀點,Milliman在實驗中讓一些被試在閱讀說服性資訊時聽美妙的音樂,另一組被試則沒有,結果前一組被試發生了更大的態度改變。這是因為心情好的人在爭論出現時捲入較少,不願進行較深入的考慮,所以易被說服。心情對說服效果的影響最明顯地體現在幽默的作用上,幽默的說服者常常會使他人心情愉快,為了保持自己愉快的心情,人們不太願意去追
究事情的真正原因,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觀點。幽默的語言是法官與當事人、代理人及旁聽圍觀群眾之間建立良好外圍關係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法官始終保持積極樂觀的`生活態度,有助於平衡當事人的心態,將審判中的難堪、難題化解成人生的瀟灑和大度,有效地說服雙方改變態度,使充滿怨恨的心靈趨向善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被說服者捲入的程度越深,態度就越難改變。在團伙犯罪中,個個擊破是刑事偵訊致勝法寶,特別是那些從犯、協從犯是案情突破的關鍵。而在民事案件中,做通當事人親友團的工作,有助於改變深度捲入的當事人的態度。
三、說服資訊因素
我們想要說服別人,不僅取決我們自身的特性,而且也與我們說的話裡所包含的資訊有關。研究發現,當被說服者對說服資訊一無所知時,或者被說服者十分推崇說服者的觀點時,只闡述一方面的資訊具有說服作用。除此之外,資訊的有效性取決於兩方面的論點,把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說清楚,有助於增加被說服者對說服資訊的信任。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可能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一無所知,也不可能對某一法官佩服得五體投地,所以從正反兩方面、當事人雙方把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給當事人分析透,更容易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認同。那種兩頭不見人,兩頭忽悠的做法最容易引起當事人的合理懷疑。
四、周圍的情境因素
人生活在一定的情境中,所以情境因素也會影響說服過程。如果預先告訴或暗示被說服者他將受到與他立場相矛盾的資訊,此時這個人的態度將難以改變,對壞訊息的預先警告會使人產生抗拒。情境因素的這一特定告訴我們,在扭轉當事人不正確的觀點時,不要生硬地單刀直入、急於求成,要多做鋪墊,運用策略和迂迴戰術,從正面、反面、側面多角度促進當事人態度的轉變。當事人可能從法官的言行、律師的暗示、其他訴訟參加人處獲得一些不正確的資訊,這些資訊誤導了當事人,使之形成了不正確的態度,法官在給其做工作時,要注意隨時糾正這些歪曲之處,不要等當事人形成系統的、固定的態度時再行糾正,那樣就比較困難了。
環境引起的重複作用也會影響說服的過程,不斷重複可能使人改變自己的觀點,所以法官在調解過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韌勁,不急不躁,按照態度轉變的心理變化規律,透過不厭其煩的說服工作轉變當事人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