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傷了但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許多用人單位僱用臨時工時都不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將面臨著承擔所有費用的風險,非常被動,職工的維權之路也因此十分艱難。
由於臨時工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在無法與單位協商解決時,他可以採用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申請認定工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可以直接到各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領取格式表格;
2.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1份;
3.職工受傷害或者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比如工資條、工牌、同事證言);
4.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1份;
5.其他相應證據,比如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可以直接到工商局網站查詢列印;如果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比如事故現場同事出具的證言,並附上提供證言同事的身份證影印件;
第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確定傷殘等級之後,就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核算工傷賠償費用了(詳細核算辦法,此文不細述)。這時候可以據此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