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的相關程式
醫療事故在醫療活動中時常出現,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那麼出現醫療事故處理程式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醫療事故處理程式
醫療事故可以分成兩類,即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前者是指醫務人員因翫忽職守,不遵守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引起的事故,後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經驗限制等技術過失所引起的事故。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的不同,醫療事故又分為三級:一級醫療事故,結果造成病員死亡,其中完全因醫務人員過失的,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因病員病情嚴重,醫務人員過失等多種原因的,屬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結果是造成病員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結果是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目前,對診療護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診療護理雖有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二)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不可預見,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四)由於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而造成不良後果的。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