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的相關規定
醫療事故鑑定應該由誰來提出呢?醫療事故鑑定該怎麼做呢?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對於這些問題是如何規定的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知識。
患者如何提出醫療鑑定要求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患者及家屬可直接與就診的醫院協商申請進行醫療鑑定,在醫患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當地醫學會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進行醫療鑑定,而另一方並未認同,可由提出一方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由負責醫療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鑑定。
至於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患者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是否必須作出答覆以及在多長時間內作出答覆,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新出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應該由誰進行醫療鑑定
按照有關規定,醫療事故鑑定主要由“第三方”———中華醫學會組織進行。據中華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入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的要求是: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能力;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階技術職務3年以上;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衛生事故鑑定工作。
具體來講,入會專家須由當地醫學會專科分會推薦,得到專家本人及所在醫療機構認可,由醫學會進行稽核,合格者予以聘任,並下發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受聘專家持證上崗,每屆聘用期4年。如果專家庫成員出現身體健康、受刑事處罰或變更受聘單位的情況,醫學會將予以及時調整。
這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還指出,目前有媒體報道稱,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的專家們將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醫療技術專家們組成,這種說法是查無實據的。“若照此規定,這些大而籠統的標準如何把握,將成為實際工作中的難題”。
一個月前剛剛被邀加入中華醫學會專家庫的北醫三院普外科教授陳浩輝醫生告訴記者,這是提高醫學鑑定透明度方面的一個重大進步,也是和國際接軌的重要舉措。他告訴記者,一些發達國家的醫學會由純粹的醫務人員組成,包括醫生的執業資格、專家資格、醫學鑑定等方面的決定都是由醫學會作出。作為醫患糾紛之外的第三方、醫學會最大的優點就是可以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如何選擇鑑定專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鑑定的專家由雙方當事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名額由醫學會隨機抽取,從而保證組成鑑定專家組成員的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隨機抽取結束後,專家鑑定組成員的編號由醫學會當場公佈,並記錄在案。專家名單確定後,在雙方當事人皆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可要求某位專家迴避
由於將要涉及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經常會有關於死因、傷殘的等級鑑定,因此新出臺的《暫行辦法》中特別規定,那些雖然沒有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工作過、但符合其他條件,且具備高階技術職務的法醫也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中華醫學會有76個專科分會,在醫療鑑定中可能還將涉及其他沒有設分會的科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經過有關方面批准後增加後備專家名單,以便醫患雙方抽取。
若當事雙方有正當理由並予以說明,可以要求專家組成員迴避。專家的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應當將應迴避的專家名單撤出: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或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醫療鑑定不受行政干涉
專家庫由中華醫學會組織建立,參加鑑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和當地醫學會三方隨機抽取並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結果以醫學會的名義傳達到當事方,在此過程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不加以干涉。中華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醫學會將組織專家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鑑定;整個過程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醫學會與參加鑑定的專家對鑑定結果負責,整個過程將不受行政命令干涉。
6小時內必須填寫搶救記錄
能否完整客觀地記錄和保留醫療事故鑑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過去一直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醫生必須詳細和客觀地填寫所有的醫療文件,即使在忙於搶救病人時,醫生也必須在搶救病人結束6小時之內完成搶救記錄,其中包括搶救的過程、各種治療措施和病人病情的變化。相比1987年24小時之內完成記錄即可的規定,新的規定提高了對醫生和醫院的要求。
北醫三院普外科教授陳浩輝醫生告訴記者,這個規定執行起來難度雖然不是很大,但規定相比過去更加嚴格細緻,能在細節上督促醫院更加規範地進行管理。
醫療事故分四個等級
針對衛生部昨天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今天上午,中華醫學會的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剛剛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增加了一些新內容,而且規定更加具體。在人們以往的記憶中,按照對患者造成的身體損害程度,醫療事故通常被分為四個等級。但在此次頒佈的《暫行辦法》中,則用四種責任對醫療事故進行界定,這四種責任分別是: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雖然這四種責任可以對醫療事故進行界定,但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家屬並不能根據這四種責任的認定直接對醫院與醫生進行責任追究,而只能將其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
據中華醫學會的工作人員介紹,這四種責任將成為專家鑑定組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嚴重程度的標準,其中專家組會對患者原有的疾病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並著重考察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等因素。
這種責任程度認定與醫療事故等級認定並不矛盾,之間也沒有必然的聯絡。責任被判定後,將與醫療事故等級、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等一同寫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上,鑑定書的格式將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哪些情況不算醫療事故
新的條款除了著力於平衡醫患雙方在糾紛中不對稱的地位,加強對患者作為相對弱勢一方的保護之外,還考慮到醫學科學是一個高風險、高技術的行業,很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還處在探索期,如果一出現損害後果就定為醫療事故,勢必會打擊醫生探索疑難病症的積極性。因此,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醫患糾紛中,醫生只要按照常規辦事,即使出現損害後果也應該受到保護。新規定用6條醫生免責條款明確了這一精神並使得醫療事故的界定更加清晰了。規定指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怎麼進行醫療事故認定,需要哪些材料,哪些人可以申請?
醫療事故出現後應該怎麼進行鑑定、鑑定的步驟是什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本文就相關問題詳細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醫療事故怎麼鑑定
1、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那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法院委託;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3、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區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是多少?
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5、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 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 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7、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 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8、抽取鑑定專家的注意點
1)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迴避:①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9、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鑑定?
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鑑定。
10、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提起鑑定的當事人應當向醫學會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重要包括以下內容:1) 當事人的身份、聯絡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且該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等理由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11、醫療事故的責任分類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12、再次鑑定的提起
1) 提起人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
2) 時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 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支付。
1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終止
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專家鑑定組作出鑑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鑑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終止。
1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專家在鑑定前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唯一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專家的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專家的效果。
15、醫療事故鑑定會的程式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程式如下:
1)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 雙方當事人退場;
4) 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 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
16、參加鑑定會的重要技巧
1) 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鑑定專家的同情;
2) 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
3) 針對專家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不要強詞奪理,以充分尊重專家為最重要的原則。
17、鑑定結論在多少時間內作出?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18、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 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 醫療事故等級;
8)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19、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要性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確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核心依據,醫療事故鑑定是處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環節,絕大部分醫療案件,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或在醫療行為中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就能夠獲得賠償,反之患者就很難獲得賠償。對於醫療機構來說,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行政責任,對醫院及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都有很大的影響,故醫患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
醫療過錯鑑定的相關知識
醫療事故鑑定同醫療過錯鑑定之間是存在差異的。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醫療過錯鑑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這些技術包括:
1、是否存在損害事實;
2、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3、損害事實與醫療過錯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二者同屬於技術鑑定,歸納起來,二者之間有以下幾點區別:
1、鑑定的性質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行政鑑定;醫療過錯鑑定屬於司法鑑定。
2、鑑定的目的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提供技術服務;醫療過錯鑑定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醫療糾紛與事故行政處理引發的行政訴訟以及涉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
3、鑑定的決定權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決定權在於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共同提請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4、鑑定的委託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委託方式有二種:一是衛生行政部門轉交;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而醫療過錯鑑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鑑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託;二是申請鑑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與鑑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鑑定的許可權不同。醫療事故鑑定只有衛生行政部門移交和當事人共同委託醫學會兩種方式。而醫療過錯鑑定的許可權卻十分廣泛,只要訴訟過程
中需要鑑定,都可以採取司法鑑定的方式進行。
6、鑑定主體的範圍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鑑定機構進行。
7、鑑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醫學會出具鑑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鑑定的鑑定人需在鑑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附文章一份: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一般來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前者是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後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法律適用、鑑定類別、賠償專案,還是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說,以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無論是從訴訟策略,還是從利益權衡上講,都對患者更為有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有的人就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賠償,這顯然是一種誤解。《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確立的對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予以救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制社會對人權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不可能與民事基本法的這一基本原則相牴觸。《條例》調整的僅是因醫療事故而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僅限於醫療行政處理的層面。而對於不屬於醫療事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或者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其它因醫療行為而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自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處理。所以,對於《條例》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能按照《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條規定並沒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在有的情況下,雖然患者身體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了損害,但是經過鑑定,醫療機構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以及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對於這類情況的醫療糾紛,當然不能作為醫療事故進行處理。但醫療機構仍應當對因自己的過錯行為給患者身體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在法律適用、鑑定類別、賠償專案、賠償標準和賠償數額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適用方面,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對而言,前者對醫療患者有利。
2、在鑑定類別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必須委託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可以進行司法鑑定即可。相對來說,前者對醫療機構有利,後者對患者有利。
3、在賠償專案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沒有“死亡賠償金”,且在專案計算及賠償係數上差異很大。
4、在賠償數額方面,以一個城鎮居民死亡為例,按“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審理,可能賠償二十餘萬元;而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審理,則最多隻能賠償六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對此,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影印病歷、儲存第一手資料尤為重要。
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並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種證明不能是隻有言語的抗辯,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
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並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下,透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來獲得證明,便是對醫療機構較為有利的選擇;而作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一般都不會主動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沒有強行指定醫患一方或者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權利。醫療事故鑑定,只是諸多證據當中的一種。是否提供該證據,提供何種證據,其選擇權應屬於當事人。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也並無法律上熟先熟後的順序之分。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以選擇權,究竟以何種法律關係進行訴訟,應當由當事人(原告)進行選擇和確定。如果爭議雙方都沒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原告也選擇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不應當強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只有在經鑑定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而原告仍堅持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應行使釋明權,並以結案時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依職權確定正確的法律關係。
對醫療鑑定不服的解決辦法
不服醫療鑑定應該怎麼辦?有什麼解決辦法?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具體的相關案例及分析,請閱讀下文了解。
患有糖尿病的67歲的李某因腹痛、腹瀉、噁心、嘔吐4天住院,醫院診斷為“急性胃腸炎、二型糖尿病”。李某入院10小時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心梗、心源性休克”。地區醫學會專家鑑定時認為,嚴重腹瀉的李某入院時已有血容量不足的因素存在,入院後又腹瀉水樣便6次,但在入院後6小時中醫院僅給補液350ml,患者血容量不足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糾正,使血粘稠度增加,糖尿病造成的血管損害,血液處於易凝狀態,加之泵功能衰竭等因素,是造成病情迅速惡化的原因;又:患者入院後第一份心電圖已有明顯的異常,但是,由於診斷認識不清,沒有足夠的重視--沒有動態觀察生命體徵及心電圖、沒有及時發現病情變化,以致出現急性心梗、心源性休克,搶救無效而死亡。據此,得出的鑑定結論是:“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醫院不服,申請省級醫學會再次鑑定。省級醫學會的專家鑑定時認為,醫方漏診了患者入院時已經存在的心梗,從而對病情估計不足,處理不到位;但是,患者既往有22年糖尿病、冠心病史,入院時已經存在重要臟器功能不全,且病情危重,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於疾病本身所致。故醫方的過失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僅存在間接因果關係,醫方應承擔次要責任。
李某的親屬對省級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服,他們認為醫院應當負主要責任。
請教:
1、李某的親屬是否可以申請司法鑑定,請求法醫認定醫院應當承擔的責任?
2、如果法醫鑑定結論是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本案是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還是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處理?李某的親屬是否可以選擇?
對省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能否申請司法鑑定?
解答:
對省級醫學會鑑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中華醫學會鑑定。實踐中有這樣的案例,但大多是由醫院提請中華醫學會鑑定的。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的選擇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
民間鑑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獨立的社會鑑定機構。
行政鑑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
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鑑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鑑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也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鑑定案件。各種鑑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鑑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
醫學會的優勢在於醫療技術力量雄厚,其劣勢在於同行情結與法律欠缺,其缺點在行政處理時還能被掩蓋,但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總難免暴露出來。醫學會鑑定多數時候顯得同行相護,個別情況同行相侵;鑑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具有致命的程式缺陷;鑑定結論總是注重是否醫療事故,對案件來說往往答非所問。
司法鑑定的優勢在於中立性強,與案件處理的協調性強,缺點在於醫療技術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請專家,費用較大,否則可能因技術不全面而影響鑑定的科學性。醫療糾紛發生後,選擇醫療技術鑑定機構需要高度重視,與案件的處理的最終結果息息相關。鑑定機構的中立性與專業水平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中立性更應優先考慮。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證;
2、患方陳述;
3、代理人委託書;
4、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影印件、其他醫院就診治療檢查等病歷原件。
(二)醫療機構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
2、經治醫護人員執業、註冊證原件及影印件;
3、醫方答辯;
4、醫方代理委託書;
5、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7、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9、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