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的使用汽車燈光
夜間開車,大家最頭痛的事情就是遇到遠光燈一開到底的司機,這種會車時不切換燈光的行為在夜間開車過程中屢見不鮮,刺眼的遠光不僅會晃得眼睛生疼,還嚴重影響視線,其實晚上在市區開車,大多數情況下路面都有不錯的燈光照明,根本沒有必要開遠光燈。而在路面照明不是很理想的路段,遠光燈一開到底更是誘發車禍的重要因素。然而,不管發生在白天或黑夜的事故,都有相當一部分是不懂得正確使用燈光訊號導致的。最常見的例子便是行車時突然變道而不打轉向燈,或是拐彎的同時才將轉向燈開啟,使得後面的車輛措手不及。因此,學會正確使用燈光訊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據瞭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使用燈光作出了非常細緻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提前開啟左轉向燈;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透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溫馨提示:對於那些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駕駛人,交警部門將會對其處以罰款50元,記1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