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高三學業水平考試時間介紹
2016年高三學業水平考試時間已經公佈。上海2016年高三學業水平考試(會考)將於2016年1月16日-1月17日開考,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四門科目。各科目考試滿分為120分,語文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其他科目考試時間均為90分鐘,外語口試測試時間為20分鐘。詳細如下。
2016年高三年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由全市統一命題、統一評卷,各區(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各科目考試的命題原則和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命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滬教委基〔2011〕25號)執行。
2016年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三年級考試科目設定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語文、數學和思想政治以書面筆試形式進行;外語含書面筆試(包括聽力)和口語測試,口語測試單獨組織。
語文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其他科目書面筆試時間均為90分鐘,外語口語測試時間為20分鐘。各科目考試滿分為120分。其中外語書面筆試(含聽力)滿分為100分,口語測試滿分為20分。
高三各科目書面筆試考試成績分“合格”“不合格”兩類;“合格”成績再分為A、B、C、D四個等第,A等約佔20%,B等約佔30%,C等約佔25%。合格分數線以卷面成績的標準分值劃定。
外語口語測試成績分“合格”“不合格”兩類;“合格”成績再分A、B、C、D四個等第。按測評標準評定成績。
語文、數學2門科目增加附加題,用於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試招生,學生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每門附加題考試時間40分鐘,滿分30分。考試安排在相應科目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之後進行。附加題考試範圍限定在課程標準規定的高中前5個學期基礎型和拓展型課程內容範圍之內。附加題考試成績不計入相關科目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之中,也不記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單。
考試日程安排如下:
(一)報名與報考
1.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具有上海市普通高中(含綜合高中,下同)高三學籍的學生需參加2016年語文、數學、外語和思想政治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其中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的`外籍學生可自願參加,無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報名參加2016年高考的社會考生可報名參加外語口語測試。
2.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學生透過其學籍所在學校集體報名,學生基本資訊從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直接提取。學生完成報名後,取得報名號,報名號是考生在考試中唯一的身份識別號碼,遵循“一人一號,多次使用,動態管理”的原則。
3.學生完成報名後,透過其學籍所在學校進行相應科目的報考,完成報考後,方能參加該科目的考試。因休學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讀的學生不參加相應科目的報考。
4.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及報考的學生資訊均需本人核對簽字確認。
5.留級、復學、轉學等學生的報名
(1)本市高三在籍學生中留級、復學(需為辦理正式休學手續後復學,下同)的學生,未參加過所在年級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均須參加相應年級相應科目考試。
(2)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相關規定,由外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下同)轉入本市普通高中的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在外省市已參加過相應科目省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的,可根據《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績轉入轉出管理辦法(試行稿)》(滬教考院中招〔2011〕9號),辦理成績轉入認定手續。成績一經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認定後,學生不再參加本市相應科目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
學生如要申請參加本市相應科目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可向學籍所在學校申請報名和報考,其在外省參加的相應科目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的成績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將不再予以認定。
(二)考試安排
書面筆試考試按照全市規定的時間和考務要求,統一在標準化考點內進行。各區(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本區(縣)內學校的考場編排,考場編排鬚按科目隨機編排。參加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試的考生集中在指定考場中考試。外語口語測試由市統一組織,並按考務要求編排。監考教師由區(縣)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本校教師迴避監考本校學生”的原則進行安排。
(三)試卷保管
根據教育部、國家保密局《關於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教密〔2001〕第2號)第三條第5款,“國家教育省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均屬於機密級事項。試卷根據保密規定印刷,試卷的領取和儲存由市、區(縣)有關部門及學校按規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評卷安排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行全市統一網上評卷。評卷(分)工作要嚴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的要求,切實做到安全保密、規範管理、統一標準、嚴守紀律。
成績處理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應根據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對教育質量監測和成績報告的有關要求,依照科學規範的程式進行資料統計和處理。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在規定時間內將考生成績單統一發放到各區(縣),由各區(縣)招生考試機構發放到學校及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