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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的合同

公路運輸的合同範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公路貨物的運輸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維護雙方的'利益,經協商簽訂合同。簽訂時間:

一、託運方(貨物)

貨物名稱包裝件數總重量

起動地點 運達地點

收貨單位 電 話

發 貨 方 電 話

起運時間 到貨時間

二、承運方(汽車)

承運人 承運車輛車牌號 聯絡電話

承運人駕駛證號

發動機號 車輛車架號 承運車輛車型

承運人住址 檔案號

承運車輛登記地址 承運貨物運價

總運價 已付運費 餘款

三、權力、義務、責任

1、託運方在貨物運達後及時驗收卸貨,(接貨人憑身份證或有效證件接貨,付清剩餘運費),否則應付承運方壓車費。

2、託運方錯報貨物名稱、重量或因手續不全及包裝缺陷,致使貨物在運輸中罰款,被扣或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收,承運方應通知託運方處理,託運方應賠償承運方經濟損失。

3、承運方按時或提前到達目的地,貨物的自然損壞與承運方無關。託運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承運方的費用,否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4、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造成責任性汙染、雨淋、損壞、車禍、火災等,應付全部責任,並按貨物當地收購價格賠償,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水災等造成的損失,須有災害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出據證明,方可免除承運方的責任。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以車輛抵押作陪。

5、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無論發生任何人為或自然事故,使貨物無法到達目的地,應及時和託運方取得聯絡協商解決,承運方無權私自處理貨物,否則追究當事人的一切經濟責任。

6、本合同經承、託雙方代表同意具有合同效力,合同未談及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造成違約糾紛,可在有關部門和法院裁決,所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其餘責任界限於《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規定。中介單位應及時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法律證明材料。

7、承、託雙方履行合同條款,本部提供資訊供你參閱,協議不詳不盡之處,甲乙雙方協議補充。中介單位只起法律證明作用,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本合同一式三份,託運方、承運方、中介各執一份。

託運方(代表): 承運方(代表):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