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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在保理業務中的貿易風險分析論文

賣方在保理業務中的貿易風險分析論文

伴隨著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了吸引客戶和增強貿易競爭力,越來越多的賣方採用賒銷或者遠期託收等結算方式銷售貨物,由此引致的遠期應收賬款給企業帶來了資金壓力,蘊藏著壞賬風險,已經成為賣方的一大心病。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具有貿易融資、資信調查、買方信用擔保、應收賬款管理等多種功能的保理業務受到了賣方越來越多地青睞和重視,並在我國獲得了廣泛傳播和迅猛發展。

一、賣方在保理業務中面臨的貿易風險分析

在賒銷貿易中,賣方面對的主要風險是履約風險和買方信用風險,前者主要是賣方能否按時按質按量的交貨,後者主要是買方能否及時足額付款,否則就會造成拖欠或壞賬風險。買賣雙方若發生貿易糾紛,不能有效妥善解決,會演變成貿易糾紛風險。

如果採用了保理業務,賣方面臨的風險將有所變化。

首先,合劉 鵬 鞏愛凌 青島理工大學經貿學院買方信用風險。透過債權轉讓,賣方得以提前安全收匯,由買方信用風險帶來的壞賬風險降低了。由於保理商無追索權的買斷了應收帳款,所以保理商獨自承擔了買方信用風險,即買方因資信和財務風險原因導致的各種呆賬和壞賬損失。但是,保理業務並不能完全免除買方信用風險。這是因為,即使在賣方完全履約的情況下,買方仍然可以主動尋找各種藉口、挑起貿易爭端、製造貿易糾紛,達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

最後,貿易糾紛風險依然有可能存在。因貿易糾紛時而導致買方不付款時,保理商將免除信用擔保責任,並且還要把已付款項追索回去。顯而易見,貿易糾紛風險帶來的危害是極其嚴重的。它將直接導致保理商免責,所有風險、責任最後都只能由賣方自行承擔。《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第14條規定:“如果債務人提出抗辯、反索或抵消(爭議)並且如果出口保理商於發生爭端的應收帳款所涉及發票的到期日後270天內收到該爭議通知,進口保理商不應被要求對由於這種爭議而被債務人拒付的金額進行付款。”所以,貿易糾紛風險是嚴重影響賣方利益的不確定因素。

而且,如果買方因財務困難而出現信用風險,人為製造貿易糾紛,則保理商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避免惹火上身,最理性的處理辦法就是立即認可貿易糾紛事實的存在,並向賣方進行追索,而不管這樣做是否嚴重損害賣方的利益。這就帶來了保理商的信用風險。

二、例證:貿易糾紛風險導致保理商信用風險

1996年9月,我國中貿公司向a國甲公司出口銷售一批貨物。1997年2月貨物出運後,保理商預付了16萬美元的融資額。3月15日,應收賬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貿易糾紛。中貿公司多次去電催促付款,甲公司均聲稱資金緊張,無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5月11日,進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經正式向其提出貿易糾紛,理由是他過去從中貿公司購進的另一批同規格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因而他據此懷疑此批貨物也同樣存在質量問題。保理商遂立即對其融資款進行追索,遭到中貿公司拒絕。

經調查,發現如下事實:因國外最終收貨人拖欠銀行大量款項,該批出口貨物在貨到目的港後即被控制在銀行手中,甲公司實際上根本無法要回貨物,更不可能對貨物進行質量檢驗。

6月15日,進口保理商仍拒絕付款。在多方壓力下,進口保理商10月份起訴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舉行的第一次聽證會上,僅憑被告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辯護詞,進口保理商就輕易認定此案涉及貿易糾紛而立即撤訴。

案例分析:這是一個典型的因買方信用惡劣而引發貿易糾紛,並進而引致保理商信用風險的例項,關鍵問題在於貿易糾紛的認定。

但是,《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並沒有對貿易糾紛的認定做出明確規定,從而使買方有可能濫用“貿易糾紛”。具體體現為:第一,沒有明確界定買方提起貿易糾紛的方式和舉證責任,使得買方可以僅憑懷疑、推測或者其他藉口就

提起假貿易糾紛、拒絕付款;第二,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稽核和裁定貿易糾紛是否確實存在。上述缺陷使得買方可以虛構貿易糾紛,造成保理商暫時免責,侵犯賣方利益。

貿易糾紛風險發生後,很可能直接帶來保理商的信用風險。在起訴買方時,保理商擁有雙重身份:他既是賣方應收帳款的委託人,又是買方信用的擔保人。這意味著:如果保理商知悉買方無力支付貨款,為維護自身利益,則他會明哲保身,消極起訴進口商,希望自己和賣方敗訴,因為勝訴意味著他自己必須自行承擔貨款賠付責任。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虛構貿易糾紛,進口保理商則企圖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責任。

三、保理業務中賣方對貿易風險的防範

應對貿易糾紛風險的關鍵是防患於未然。為此,賣方必須嚴格履約,按時按質按量的交貨。賣方必須保證他所出售給保理商的所有應收賬款都是正當的、合法有效的債務求償權,債務人將不會對此提出任何爭議、抗辯或反索。

其次,賣方應事先做好資信調查,確保買方資信和財務狀況良好,保理商資信可靠、信譽卓著、認真負責。一旦發生了貿易糾紛,則應設法在合理期限內從速妥善解決。如果是賣方自身責任導致的履約瑕疵或貿易糾紛,則賣方應積極補救、妥善處理,將風險和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是買方故意引發人為貿易糾紛,則應積極交涉,查明真相,取得保理商的信任和支援,使買方的非法企圖無法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