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軟體工程視角的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研究論文
摘 要:“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是當前備受關注的一個問題,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分析國內外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現狀,進而研究中國對於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所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軟體保護
計算機軟體是抽象的、邏輯性產品,它不以實物形態存在和傳播。國際權威機構IEEE(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給出軟體的定義為:軟體是計算機程式、方法、規則、相關的文件及在計算機上執行它所必需的資料。可見計算機軟體不單純是精神產品、技術方案、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而用著作權、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體的智慧財產權,都不能滿足其實際的需求。由於我國在智慧財產權立法方面起步較晚,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
1 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國內外現狀
1.1 國際現狀
最初,《與世界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透過使得過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標準和依據得到統一。現今,國際組織對於軟體保護最主要的保護法有:《保護計算機軟體示範條款》《計算機軟體保護條約(草案)》《解決由計算機系統使用作品與創作作品而引起的版權問題的建議》《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等。
國外對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立法狀況為:美國對軟體的保護最主要是透過版權法來實現保護機制的,其次用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來輔助實現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受美國影響,日本最終採用的軟體保護方案為:修改著作權法,把軟體單獨列為版權法的一種特殊作品來進行保護。歐盟成員國均是《伯爾尼條約》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兩個主要版權公約的成員國。歐盟於1991年通過了《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指令》,自此,歐盟成員國在軟體保護問題上採納了版權法體系。
1.2 國內現狀
國內對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立法狀況為:我國於1990年9月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初次被列為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其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計算機軟體;1991年6月頒佈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被給予了專門的保護,其第二條規定計算機軟體包括計算機程式及其文件;隨後,2001年9月《著作權法》被修訂以滿足軟體保護的需求;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相一致,2001年12月我國修訂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2年2月頒佈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自此,著作權法(版權法)成為了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的主要方式。
2 我國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2.1 目前立法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理想
目前,我國主要以著作權法(版權法)對計算機軟體進行保護。但是,著作權法主要用於保護以文字形式體現的文學、藝術作品。同時以專利法和商業秘密法等作為輔助保護方式。然而,專利法主要用於保護新的技術方案或新的設計,商業秘密法則主要用於保護需要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2 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存在滯後現象
計算機軟體的發展,歷經了從數值到非數值計算,從機器語言到高階語言程式設計,從結構化到面向物件的程式設計過程。從計算機出現到現今,計算機軟體發展非常迅速,其開發技術往往在短時期內可以發生重大的變化。而我國對於計算機軟體保護的主要立法為2002年2月頒佈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滯後。
3 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建議
筆者從軟體工程的角度,建議研究軟體的整個開發過程從而形成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
3.1 軟體生命週期內所產生的智力創造成果
軟體生命週期定義為:計算機軟體從開始計劃開發到最後終止使用的整個存在階段。按軟體工程角度分階段,軟體的生命週期由軟體定義、軟體開發和執行維護3個時期構成,每個時期又由多個子時期構成。每個時期的階段性成果都不一樣,呈現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可行性分析報告、總體設計文件等。這些成果都是計算機軟體中智力成果的表現,在某一程度上都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但由於每一成果所包含的勞動和價值程度不同,則對其智慧財產權的預期也有所區別。
3.2 每一時期成果存在形式
一個軟體的生命週期內,成果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文件,圖表,程式碼等等。若是深入分析,還可以有更多的形式。所以針對多種成果制定具體的保護形式,對於形成理想效果的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至關重要。
3.3 合理保護智力成果方式
成果的不同,其勞動和價值也不同,對於軟體生命週期內產生的多種多樣的成果,制定合理的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很有必要。建議從中國軟體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分析國內外軟體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和條約,結合軟體生命週期的特點,從而形成合理且可以達到理想效果的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