鋪面出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
法人代表:
承租方(乙方)
法人代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於________________店面之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賃店面位於______________,該店面建築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乙方同意租賃店面只作為____________使用。
第三條租賃期限
3.1本合同正式租賃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2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合同自動終止。乙方如要求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60天發出書面申請,雙方重新簽訂合同,否則視為乙方在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租(甲方未作書面答覆,視為合同期滿後不同意乙方續租),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後將本合同租賃店面出租給他人。
3.3本合同期限屆滿,如該店面繼續對外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第四條店面租金
4.1甲乙雙方約定的租金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元/月,即________元/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後按每年______遞增。
4.2租金和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租金按先交費後使用的原則進行如下約定:乙方租金每六個月支付一次。
4.3乙方經營中涉及的費稅(包括但不限於流轉稅所得稅,物業管理費、治安費、垃圾清運費)及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用水、用電、通訊網路)均不包括在店面租金當中,由乙方自行承擔。
4.4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負責店面裝修。
第五條乙方如需在經營過程中對店面進行裝修,其方案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或損害所在建築主體結構,施工方案不得堵塞人行通道或影響相鄰店面經營。
第六條甲方的權力及義務
6.1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店面租金以及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承擔支付的各項費用。
6.2甲方有權在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指派工作人員進入該營業店面對設施、裝置進行檢查,抄表、維修和改建,緊急狀況下,甲方對店面的設施、裝置的檢修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
6.3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拖欠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達7天以上的,拖欠應承擔的用水、用電及其它費用達30天以上的。
6.4對於在合同履約期間,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租金或各項費用,即使甲方接受了乙方應交租金或費用的部份款項,不得視為甲方同意免減乙方應付款項,也不影響甲方追索不足部份的應付款及單方解除合同權力。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7.1乙方有權使用租賃店面進行獨立經營幼兒園,其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預,但須依法經營。
7.2乙方在租賃店面的一切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
7.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停止營業。停止營業或變相不營業超過30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單方進入乙方租賃店面,清空店面並對外出租。
7.4乙方租賃店面前後的公共區域部份的清潔衛生,城管、城建、物管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5乙方應自行購買承租店面內的財產一切保險。
第八條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8.1合同期滿之日,合同自行終止
8.2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可提前終止合同。
8.3如甲乙雙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經對方書面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的視為根本違約。
8.4無論任何原因終止或解除本合同時,乙方應於10日內將租賃店面內物品自行搬離,逾期未搬,甲方有權在乙方不到場的情況下,將物品搬離,且不承擔物品缺失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全面合理地履行義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的,按本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除法律和本合同規定的情況外,雙方均不得提前終止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經濟損失。
9.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屬甲方違約,甲方除應退還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外,還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為乙方已繳未使用的租金額的50%.
9.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屬乙方違約,乙方繳納的`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為壹年的租金。
第十條法律適用的爭議的解決
10.1有關本合同的內容,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受其保護和管轄。
10.2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包括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其它條款
1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甲乙雙方均表示,在本合同簽訂時,認真讀過本合同中所有條款,理解本合同條款的精神與含義,均認為對雙方公平合理。
11.4甲方對乙方的所有通知、信函、文書等送達乙方租賃店面,乙方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須簽收,乙方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拒絕簽收的,甲方註明情況並請鄰近第三人簽字作證,即表示已送達乙方;或甲方將書面通知、信函、文書以掛號信方式郵寄至乙方在本合同留下的具體地址聯絡方式時(乙方變更該地址或聯絡方式的,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自交郵之日起三天後視為已送達乙方。
11.5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合同的一切通知、信函、文書,一方按另一方如下的具體地址或聯絡方式送出時,即視為合法送出,一方變更該地址或聯絡方式的,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一方按此預留地址或聯絡方式送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出。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