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股票期權的確認與計量問題研究論文
一、員工股票期權會計的背景和研究現狀
在西方國家,公司向職工發行股票或者股權的參股計劃已經成為企業職工報酬機制中常見的一部分。近年來這種計劃不僅針對公司的董事和資格較老的管理人員,而且更多地開始面向一般僱員,甚至還有一些企業向供應商(特別是一些提供專業服務的供應商)發行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用來激勵供應商更多地兼顧發行企業的利益。
儘管股權報酬機制已被廣泛地應用,但是目前並沒有現成的、統一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來規定股權報酬交易如何在會計上進行反映。相對來講,歐美國家對這方面的關注比較多,很多準則制定機構正致力於研究這個課題。到目前為止,所有的機構都認為對於股權報酬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必須在財務報告中加以反映。
在我國,近年來已有一些公司在進行僱員股權報酬激勵制度的嘗試。但是,由於國內的相關制度建設還沒有跟上,在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會計處理方面存在很多空白,使得這種激勵機制的發展受到影響。隨著國內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研究如何在財務上反映這種交易就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緊迫性。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G4+1組織在2000年7月制定的討論檔案中指出:“股權報酬會計是對這樣一種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在這種交易裡,一個經濟實體以向另外的個體(譬如它的僱員或者供應商)發行本公司的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補償形式得到一定的貨物或者服務。”[1]由該定義可以看出,股權報酬會計所解決的問題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首先,在交易主體的問題上,它所反映的交易是在一個經濟實體同其他外部實體(僱員或者供應商)之間發生的,而不包括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交易。其次,這種交易的目的(即公司發行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目的)是為了從外部實體那裡獲得一定的貨物或者服務而採取的一項補償措施,股票和股票期權的發行是以獲得貨物和服務為前提的。再次,所發行的不僅僅限於股票和股票期權,其他形式的企業權益工具也包含在這個範圍之內。
當然,在這些不同的交易主體和交易客體之中,我們更多地關注員工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問題。一方面,由於員工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相對來講比較複雜,在確認的依據和工具以及時間問題上,有很多其他股權報酬方式未遇到的情況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由於國際上對員工股票期權激勵問題越來越關注,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方面來對待,使得如何有效地反映這一經濟事項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此外,從我國企業的實踐來看,股權報酬由員工向供應商的擴充套件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才能實現。所以本文也以員工股票期權作為股權報酬會計研究的主要物件。
在員工股票期權會計處理問題上,要解決的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問題,即確認、計量與披露。其中確認與計量是密切相關的兩方面,也是一個經濟事項從會計方面反映的最關鍵的問題,而披露是在確認與計量的基礎之上進行的。本文主要從確認和計量這兩方面來探討。
二、員工股票期權的確認
在員工股票期權的問題上涉及兩個方面的確認:一方面是對員工股票期權本身的確認,另一方面是對向員工發行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報酬成本的確認。
1.股票期權的確認
對於股票期權的確認,目前的爭議主要圍繞在這種期權究竟是負債還是權益的問題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權益和負債的定義分別為:“權益是指企業對全部資產扣除全部負債以後的淨資產所享有的剩餘利益。”“負債是企業由於過去的經濟事項而承擔的現有的義務,使得企業要將具有經濟利益的企業的資源轉移給其他個體。”[2]筆者認為,從權益的角度來看員工股票期權,員工在行權之前並不享有對公司淨資產的要求權,所以員工股票期權不符合權益的性質。從負債的角度來看,負債最主要的特點在於會引起企業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的流出,一般來講主要是指現金資產或者其他資產的流出。員工股票期權的行權將導致股票的發行,股票是一項權益工具而並非企業的資產,因此員工股票期權也不能被確認為一項負債。所以有的學者認為除非改變現有的會計模式,否則在現有的會計理論框架中,無法把員工股票期權明確地歸入某一種會計要素中去。筆者也贊同這種觀點。然而,在現有的會計模式之下,要確認並計量員工股票期權,就必須將其納入現有的會計要素中,把它作為一種特殊的權益專案來處理,以相對地減少與現有會計理論框架的衝突。在實踐中,以美國為首的大部分西方國家也是這樣來確認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講,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的價值變化對企業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權益工具價值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的收益和損失,即不會對損益表產生影響。此外,權益工具一旦被確認,就不會重新估價,而債務工具則可以進行重估。
2.報酬成本的確認
在是否確認以及如何確認報酬成本上,有些人持有一種“無成本因此無費用”的觀點。他們認為對於員工股票期權,不需要企業付出現金或者其他資產,因此無成本,不需要確認費用。另外有些學者提出了“機會成本”的觀點,認為當這些股票或者股票期權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授予員工的時候,就有一種以機會成本的形式存在的經濟利益的犧牲。這裡所指的機會成本是指企業把這些股票或者期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其他個體所獲得的現金。
另外的反對確認向員工發行股票和股票期權為費用的理由是,當發行股票時,股數增大了,同時如果費用也被確認記入損益表的話,那麼每股收益就會被雙重減少。這種對每股收益的雙重影響表現在:(1)股票的發行使得每股收益計算公式中的分母數量(股數)增加;(2)由於發行股票和股票期權所換來的資源被消耗掉(形成的費用記入損益表)使得分子減少。與此相比,如果採用現金方式支付給員工,那麼只有分子會受到影響而分母不變,這樣的話,企業只要透過產生足夠的收益就能補償由於消耗掉這些服務所帶來的對損益表的影響。
筆者認為,認為員工股票期權無成本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視了在員工股票期權這種交易中,企業是為了得到員工的有價值的服務,才以有價值的股票或者股票期權作為回報。員工的服務作為企業獲得的一種資源,是有價值的。只不過這種資源既不同於一般的股票期權交易中與期權相交換的現金,也不屬於一般的資產範疇,它在獲得的時候就立即被消耗掉了,它的價值體現在公司的產品中,直到產品出售以後才實現。為了衡量由於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發行所帶來的企業資源的變化,必須建立相應的會計科目來反映這一交易。任何記入損益表的交易都代表著企業經濟利益的耗費,當股票發行的時候企業所得到的資源也要在損益表中反映。而“每股收益雙重減少”的觀點只能說明,相對於現金支付方式,實行員工股票期權對企業的獲利能力有著更高的要求,但是並不足以作為不確認報酬成本的理由。為了更準確地反映員工股票期權的發行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必須對報酬費用進行確認。2002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同意批准起草新的會計規則,新規則將要求公司把股票期權列入經營開支。與此同時,在美國,呼籲公司把股票期權作為費用入賬的呼聲也日漸高漲。
三、員工股票期權的計量
1.員工股票期權的計量方法
員工股票期權的計量方法主要在於計量基礎的選擇。一般有以下三種可供選擇的計量方法:
(1)歷史成本。在一些國家,有的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票,然後在員工股票期權行權時向員工發行。在這種情況下,以歷史成本(回購股票的成本)作為計量股票期權的基礎,把股票的歷史成本和將這些股票出售給員工所獲得的資金之間的差額作為企業發行員工股票期權的價值。
(2)內在價值。內在價值是指在期權贈予日的'股價與實際的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其中,贈予日的股價應該以當日股票的公允價值作為基礎。
(3)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方法現在已經被廣泛地應用於用非現金資源交換企業權益工具的交易中。一般來講,最能夠代表公允價值的是可以觀察到的市場價格。但是,也存在著另外的情況,就是當沒有現成的市場價格作為計價基礎時,可以採用期權的定價模型。在美國,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一般採用布萊克。斯科爾斯期權定價模型。
綜合比較以上幾種方法,筆者認為,歷史成本法的不足之處在於,這樣計算出來的員工股票期權既不能反映股票期權本身的價值,也不能反映員工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實際上,股票回購或者股票的發行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轉移,並不牽涉到損益表的變動。但是,正如前面所講到的,當用來與所發行的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相交換的資源(員工提供的服務)被消耗掉時,會引起損益表中專案的變動。因此,採用歷史成本的計量方法是不合理的。
如果採用內在價值的方法就會產生一種可能性:如果行權價大於贈予日的股價,那麼期權就不具有內在價值了。另外,採用內在價值方法,不能真正地反映出股票期權的價值。一般來講,期權在市場上賣掉的價格大於其內在價值。期權的持有者不需要立即行權,而持有一段時間就會從股價的增長中獲利。這種潛在的收益也是期權價值的一部分,即時間價值。一般認為,期權的時間價值正是期權的特點所在,更能夠體現出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手段的優點。如果採用內在價值方法,就無法體現出期權的時間價值了。
公允價值計量的特點在於它的數學基礎比較複雜,很多輸入量(譬如股價增長率等等)的精確測量是比較困難的。一旦這些相關變數確定了,這種計量方法也就成為一種資料集合的計算問題。在目前,我們暫時無法從會計準則的角度來確定採用哪一種期權定價模型,這還有待於學術界的進一步討論和研究,而且每一種模型隨著技術的進步都有可能被進一步改善。建立期權定價模型,應考慮的因素主要有:(1)行權價;(2)股票的現行市場價格;(3)股價的變動率;(4)股利;(5)市場利率;(6)期權的行權期限。在這些因素當中,前兩個因素與期權的內在價值相關,後四個因素與期權的時間價值相關。這些因素都是一般的股票期權定價模型所考慮的基本要素。此外,就員工股票期權定價模型來講,還要考慮到它的一些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員工股票期權的不可轉移性。這種不可轉移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期權的價格。美國FASB123號財務檔案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以不可轉移期權的預期壽命來計價,而不是合同規定的時間。在這裡所謂的不可轉移期權的預期壽命是考慮了行權期,相似期權保持未行權狀態的期限,以及股價變動率等以後估計出來的期限。當然,不認同這種方法的觀點認為,由於估計的時間越短,期權價值越低,費用也就越低,企業可能會故意提出較短的估計期限,以降低成本。
筆者認為,雖然期權定價模型在應用上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但是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採用公允價值的方法,可以體現出員工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方式的特殊性質。隨著技術手段的進步和市場規則的進一步完善,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將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和應用。
2.員工股票期權的計量時間
員工股票期權可供選擇的計量時間,總的來講有以下四種:
(1)贈予日,指的是訂立合同的日期。選擇贈予日計量的觀點認為,在贈予日公司向員工做出了發行股票期權的承諾,自此,員工才開始為獲得股票期權而履行其服務。贈予日作為報酬成本確認的起始時間,應該同時確認期權的價值。
(2)服務日,是員工履行義務、提供服務以取得股票期權的日期。贊同服務日計量的觀點認為,在服務期間內,員工股票期權這一項金融工具是隨著服務的履行而實現的。當員工完成一定的服務後,契約就部分地完成了,對員工股票價值的確認應該隨著契約的部分完成而分階段確認。這樣可以與報酬成本在服務期內的分階段確認相配比。
(3)授權日,是指員工完成了合同規定的服務,無條件地成為股票期權擁有者的日期。採用授權日計量的觀點認為,員工股票期權在授權日之前是一個單方面的合約,只有在授權日之後,員工才真正地獲得了股票期權的行使權,所以,直到授權日為止才可以認為企業發行了股票期權。
(4)行權日,是員工行使期權,以行權價購買企業股票的日期。以行權日來計量的觀點是:在員工行使股票期權之前,公司所做出的給予股票期權的承諾,僅僅是一種負債,它只是向現有的股東說明了存在著的機會成本。這種以固定價格發行股票的承諾,應該被歸入負債的範圍內。另一種看法認為,員工所得到的利益是行權價格與行權日股價的差額,只有行權日計量才能夠使企業準確地得知這一數額。
筆者認為,選擇何種計量時間,與員工股票期權的確認有著密切的關係。
對於行權日觀點,筆者持反對意見。如果採用行權日計量,那麼除了差價由公司來補償之外,員工股票期權與一般的期權交易所確認的數額就是一樣的。另外,行權日觀點實際上是把員工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負債來處理。在前面討論員工股票期權的確認時已經指出,在現有的概念框架中,我們只能把它作為一種權益工具。
對於服務日,報酬成本與期權價值同時分期間確認,似乎是體現了會計事項發生的真實性,但是,一項金融工具的發行,不可能採用一段時間,而只能是在一個特定的時間發行,所以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服務日也是不可行的。
餘下的兩種計量時間——贈予日和授權日,哪一個更合適呢?在這個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也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美國FASB123號檔案採用的是贈予日計量的方法,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G4+1組織2000年7月的討論檔案所建議的是授權日計量的方法。筆者認為,在贈予日公司對員工做出了發行股票期權的承諾,但是這種承諾是有條件的,員工並沒有取得對股票期權的絕對權利。如果把贈予日作為計量日,它所確認的價值是期權當時的價值,並沒有反映出期權價值估計之中的一種可能性,即有可能員工沒有完成為了取得期權所必須履行的服務,那麼期權的授予就不能實現。這和我們最終的實際計量存在差異。此外,員工對於期權的要求權是建立在他們服務的基礎之上的,在贈予日雙方對於期權的權利和義務都不絕對,這一點與金融工具的定義不相符。在筆者看來,授權日計量的建立基礎符合了金融工具確認的條件,員工為了獲得這一工具所付出的服務已經完全履行,期權被看作是對股票的絕對請求權。因此,授權日計量比較符合股票期權作為一項金融工具來確認的條件。
採用授權日計量的另一個優點是,在授權日所確認的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和在此之前(從贈予日到授權日)員工為企業所進行的服務的質量密切相關,也就是說,這更能體現員工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手段的作用。
當然,授權日計量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即授權日之前與報酬成本相對的貸項如何處理。如果不能把它歸在負債的範疇內,那麼就要在權益賬戶內確認,並且隨著每個會計期末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的變化,在整個服務期內對權益賬戶的貸方進行調整,那麼在授權日之前這個權益貸方就是一個過渡的計量。對於貸方的調整應該看作是對估計值的校準,而不是對權益工具的重新計量。此外授權日計量還要考慮由於期末對權益貸方估計值的調整而影響報酬成本的調整。
選擇授權日作為股票期權的計量日,那麼在此之前(在贈予日)也要確認一個權益貸方,作為對未來期權價值的估計。
綜上所述,在股權報酬會計問題上,儘管在國際會計界仍存在著很大的爭議,但是,制定股權報酬會計的準則是刻不容緩的。隨著我國員工股票期權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股權報酬會計問題將會引起人們更大的關注,並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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