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
醫療事故發生後,醫患雙方對於簡單的或者損害後果不大的醫療事故可能會選擇和解,和解是出於雙方的自願的行為,那麼在和解的過程中雙方都必須要遵守哪些原則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都要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達成協議之後,雙方當事人也應當守信用,自覺履行協商中約定的義務。達成協議後,雙方都必須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不得違背誠實信用。
(二)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
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在協商過程中不得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會被撤銷或者變更。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出自於雙方主觀的自願的,不得有任何的違背自願意思表示的行為。
(三)採用法定的形式
由於醫療糾紛涉及的問題非常複雜,時間跨度較長,且患方容易出現反覆,因此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糾紛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製作協議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醫患雙方和解的原則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