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於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都取決於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一、醫療事故調解――自願調解。肖揚說,司法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願原則。
二、醫療事故調解――依法調解。肖揚說,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於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糾紛方案。要情法交融,善於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激發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衝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要從關心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醫療事故調解――民主調解。肖揚說,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做司法調解工作。調解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造價工程師;調解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醫生、醫學教授;調解維修手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手錶維修技師;調解家庭或者社群糾紛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近親屬、社會名流、社群賢達、家族長輩等。
四、醫療事故調解――與時俱進,不斷創新。肖揚指出,司法調解既是一個老辦法,也是一個新辦法,要常講常新,要“舊瓶裝新酒”,賦予其新內涵、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