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和解協議書
民事訴訟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雙方妥協之下仍然可能達成和解協議。此類和解協議達成後構成案件執行中止的合法事由。以下為一則建設工程糾紛執行和解協議,供參考。
甲方:XX房地產有限公司
乙方:XX集團有限公司
因20XX廈執行字第***號強制執行案件,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和解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截至20XX年9月3日,甲方尚欠 萬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給乙方。
二、20XX年9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0萬元。
三、20XX年10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00萬元。
四、20XX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餘款 萬元並按20XX廈思證內字第**號《協議書》第五條的規定付清違約金。
五、因本案事實及法律關係簡單,甲方履行債務積極主動,乙方實現債權時並未產生較大的律師工作量,因此,乙方為實現債權發生的執行費、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的負擔問題由雙方另行協商。
六、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七、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房地產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
乙方:XX特集團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