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委託加工合同
甲方(委託方) ;
乙方(被委託方);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化妝品,甲乙雙方就以下事項、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協商,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加工化妝品,甲方負責全部產品的銷售。根據《關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xxxx年×月×日》有關規定,在本合同(含包裝)上標註;甲方出品,使用甲方商標;乙方榮譽生產,使用乙方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標記、編號(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的品種、由甲方提供配方、工藝規程、質量標準、原鋪和包裝材料;生產時甲方監製;甲方負責其全部質量責任。
第三條;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的品種必須在乙方生產許可證的範圍內。(乙方生產許可證的範圍有;一般液態單元(護髮清潔類);膏霜乳液單元(護膚清潔類);粉單元(散粉類);氣霧劑及有機溶劑單元(有機溶劑類)。
第四條;甲方支付給乙方生產管理費(含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使用費),每年___元整;大寫____元整。管理費按年度計算,在合同年度初、一次性付清。
加工費根據品種工藝技術要求、勞動和能源消耗定額等另議。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機關每年年檢、若抽檢有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的品種,其檢驗費用由甲方支付,其檢驗報告書(或影印件)供甲方使用。甲方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第六條;出現下列情況,其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解決。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的產品出現質量責任,而致的國家質量監督機關的處罰;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的'產品,由於質量所致的消費者健康損害糾紛或賠償;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的品種應符合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若國家行政或質量管理、監督機關、經檢查認定為超範圍生產的處罰。
第七條;合同期限;一年。自雙方簽字(章)生效之日起計。
第八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或修改。雙方簽字(章)有效,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九條;雙方若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院。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補充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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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手寫); 日期(手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