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教授的聘任合同範文
甲方:西安交通大學
乙方:
丙方:西安交通大學 學院
根據《西安交通大學“騰飛人才計劃”實施辦法》,甲方透過公開招聘和丙方推薦,並經專家遴選,同意聘用乙方為“騰飛人才計劃”特聘教授,在丙方相關學科工作。為保證“騰飛人才計劃”的順利實施,保障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權益,經平等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聘 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三年。聘用期滿,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二條乙方的崗位工作目標及任務
在聘期內乙方應完成下列工作目標及任務,並另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的年度工作任務,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1、瞄準本學科前沿,進行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開展高水平學術研究活動;
2、團隊建設(選一項)
□ 作為帶頭人組織和領導一支結構合理的學術團隊;
□ 在現有團隊中發揮核心骨幹作用,並在某一研究方向上發揮引領作用;
3、為本科生、研究生開設並講授核心課程或學科最新前沿的選修課,並指導研究生開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
4、(以下至少再選一項 )
□ 主持國家級重大、重點科研專案;
□ 在本學科國際頂級期刊上發表高水平論文 篇;
□爭取獲得國家傑出青年基金資助或受聘為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 獲得國家級科研獎勵,為提升本學科在國內外的學術地位做出實質性貢獻。
第三條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根據《西安交通大學“騰飛人才計劃”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乙方的崗位工作目標及任務,對乙方進行工作業績考核。
2、若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的規章制度及本協議的有關規定,甲方有權解聘乙方。
二、甲方義務
1、依法維護乙方在受聘期間應享有的各項權利 。
2、根據《西安交通大學“騰飛人才計劃”實施辦法》為乙方提供以下條件:
(1)為乙方提供特殊崗位津貼及科研配套經費;
(2)按照研究生院有關規定,協助丙方為乙方招收研究生提供便利條件;
(3)根據乙方的工作成就,積極推薦乙方申報“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傑出青年基金及其他國家級高層次人才計劃的評選。
三、乙方權利
1、根據自身工作計劃和目標,自主組織學術隊伍或參與學術隊伍建設,作為負責人或主要參加人參與丙方的學科建設專案或其他重要的學術活動;
2、享受在丙方工作期間所必需的教學、科研等工作和生活條件;
3、擔任研究生指導教師;
4、若甲、丙方有關部門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時,有權向甲方提出申訴,要求監督執行。
四、乙方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目標及任務;積極參加甲、丙方組織的學術活動及其它社會服務工作,接受甲、丙方的管理和考核;
3、在聘期內所取得的教學科研等成果均屬職務成果,發表有關論文、著作或申報有關獎勵、專利和科研專案、經費等均須同時署乙方及甲方名(作者第一單位只能署甲方名)。
五、丙方權利
1、根據《西安交通大學“騰飛人才計劃”實施辦法》的.規定,甲方授權丙方負責對乙方的日常管理,並協助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
2、根據乙方崗位工作目標及任務,安排乙方參與本單位的學科建設和隊伍建設,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
六、丙方義務
1、支援和協助乙方組織申報和承擔國家重大、重點專案。
2、提供乙方能夠正常開展教學、科研和研究生指導的工作條件。
3、幫助乙方解決好工作中其他有關問題。
第四條 乙方工作待遇
1、科研配套經費:經專家小組論證後,由甲方提供科研配套經費萬元,其中62萬元),8萬元可用於乙方本人及團隊成員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2、特殊崗位津貼:乙方在聘期內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和學校的5萬元/年(稅前)。發放辦法為:60%按月發放,其餘40%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發放。乙方在聘用期間,經甲方批准可出國出境三個月/年,但出國期間不再享受特殊崗位津貼;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暫停聘用乙方,待乙方回國後再即時續聘。的特殊崗位津貼人民幣8萬元/年(稅前)。發放辦法為:60%按月發放,其餘40%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發放。乙方在聘用期間,經甲方批准可出國出境三個月/年,但出國期間不再享受特殊崗位津貼;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暫停聘用乙方,待乙方回國後再即時續聘。
第五條 考 核
1、甲方對乙方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的依據為《西安交通大學“騰飛人才計劃”實施辦法》、本協議第二條及附件所規定的乙方崗位目標和工作任務。
2、考核時,乙方須向甲方、丙方提交書面工作報告,向考核專家組彙報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年度考核時乙方還應提出下一階段的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考核專家組根據乙方的工作情況分項打分,提出考核意見。
3、考核成績:甲方依據專家打分彙總情況,分為特優、優秀、良好、一般、差五個等次對乙方進行評定。
4、甲方根據考核結果,依據學校騰飛人才計劃有關檔案以及實施過程中的有關精神,兌現或調整特聘教授津貼。年度考核“優秀”者,按5萬元/年兌現本年度津貼;“良好”者,按4萬元/年兌現本年度津貼。聘期考核“優秀”者,按5萬元/年兌現聘期內津貼。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1、乙方在受聘期間,如被聘為教育部“長江學者”或獲國家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甲方將根據相關規定與乙方另籤協議,本協議自動終止。
2、乙方在聘期內如不能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職責,考核結果不能達到“良好”,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3、若甲、丙方在聘期內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乙方無法正常開展工作,乙方有權提出辭聘,終止本協議。
4、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情況外,三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中的各項條款,任一方若對協議條款提出變更要求,應徵得另外兩方同意。
5、聘用期間如發生三方無法預見、無法防範,致使協議無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變更或解除協議的,聘用三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著平等協商的態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附 則
l、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於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項,由三方協商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 (蓋章)
丙方代表簽字: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