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用詞語的解釋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尚沒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對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當事人,這裡是指訴訟當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和被提起訴訟的被告雙方。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起訴,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所提起的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式開始。
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絡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合議庭評議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聯。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買賣合同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說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等等。反訴的目的,在於抵銷、吞併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絡,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併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反訴與答辯有根本區別。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他們能正確地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權利平等。至於當事人拒絕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依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