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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流程

最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流程

實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農業的支援和對農民的關懷。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最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流程,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購機申請與資格確認

1.購機補貼物件憑身份證明材料(農民個人為身份證和村委會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工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自願到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或直接到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領並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表並簽署意見後,及時送達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2、縣級農機主管部門進行補貼資格確認。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稽核後,在購機申請表上籤署意見,確認其購機補貼資格,並下發到鄉,鄉級農機管理機構張榜公示到村,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3、在補貼資金計劃範圍內,透過搖號、按時間順序或購機者認可的方式確定購機補貼物件。報廢更新機具的優先確定為補貼物件。

4、公示無異議後,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和縣級財政部門發給購機者補貼指標通知書。

5、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在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資訊系統中錄入購機物件資訊。

二、差價購機

1、購機補貼物件持補貼指標通知書到供貨單位(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其指定的經銷商,下同)辦理購機手續,差價購機。

2、供貨單位向購機補貼物件出具全額銷售發票,發票上必須註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資訊。

3、供貨單位須及時將機具銷售資訊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資訊管理系統。

4、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機具噴號,進行人機合影,並及時將包括人機合影及發票原件照片(購買1000元以下補貼機具可免)等,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資訊管理系統。

三、補貼資金結算

1、為簡化程式,提高效率,2012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級次下放,實行縣級結算。

2、各縣級農機部門要及時認真稽核補貼核實表、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發票、資金支付申請表,並對補貼農戶進行機具核實。確認無誤後,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結算意見,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連同補貼核實表、資金申請表,報同級財政部門,並對其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3、財政部門根據農機部門提供的稽核意見及其有關材料,對銷售發票等有關憑證是否真實、齊全,以及補貼產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支付企業是否相符等方面進行合規性稽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至生產企業。

4、補貼實施後,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申請補貼資金資料應與農機購置補貼資訊管理系統中的電子資料完全一致。縣級應於12月10日前完成當年的補貼資金結算工作。

5、各省轄市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彙總所轄縣、市、區補貼核實表和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本級建檔備查,另一份於12月30日前報省農機局(省直管縣直接報送)。

四、工作職責

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是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分別為:

1、縣級農機部門

(1)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根據本縣補貼資金計劃,圍繞當地農機化發展目標任務,會同財政部門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機具推廣等意見,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科學安排補貼資金計劃,統籌推進農機化的平穩發展,促進當地農機裝備結構佈局最佳化。

(2)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宣傳與農機化新機具新技術的推廣有機結合,努力做到農機購置補貼的規範實施與農機化發展目標任務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做好政策宣傳,將補貼政策、經銷商名單、政策諮詢和投訴聯絡方式等內容完整地公佈到鄉鎮。

(3)對供貨單位報送的補貼結算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稽核,並向本級領導小組報送稽核意見。

(4)資訊管理系統執行。一是將補貼物件資格確認資訊錄入資訊管理系統。二是將系統中生效的申請表編號反饋給供貨單位,由供貨單位錄入機具銷售資訊。三是核實系統中的銷售機具資訊,保證資訊系統資料與結算資料一致。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並加強監管。

(5)對供貨單位監管。按照要求對其提供的補貼機具質量、售後服務、供貨進度及投訴等進行監管。加強對供貨單位的檢查,特別要檢查其銷售臺賬,核實補貼機具銷售的真實性。

(6)對購機者監管。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民25%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公開資訊。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資訊在本縣(市、區)電子政務平臺的上公佈;至少每半月公佈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檔案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以公告的'形式公開本縣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8)向縣級財政部門定期報送資金結算材料稽核意見(主要負責人簽字、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公章)、核實結果表(蓋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公章)、資金結算申請表。

(9)報送資訊與工作總結。在專案實施期間,按周向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報送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按時間進度要求報送工作總結。

2、縣級財政部門

(1)配合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配合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共同制定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科學安排補貼資金計劃。

(2)配合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配合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及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

(3)補貼資金結算。根據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報送的資金結算材料稽核意見(主要負責人簽字、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公章)、核實結果表(蓋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公章)、資金結算申請表,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經稽核無誤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農機生產企業。嚴禁挪用或滯留補貼資金。

(4)對供貨單位監管。配合縣級農機部門加強對供貨單位的檢查,特別要檢查其銷售臺賬,核實補貼機具銷售的真實性。

(5)對購機者核查。配合縣級農機部門,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公開資訊。會同縣級農機部門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資訊在本縣(市、區)電子政務平臺的上公佈;至少每半月公佈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檔案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

(7)報送資訊與工作總結。配合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按時間進度要求報送工作總結。

3、市級農機、財政部門

(1)督促所轄縣(市、區)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組織對所轄區域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補貼物件的申請與確定、公示、經銷商確定、檔案管理、稽核報賬等情況進行檢查,每年至少組織2次專項檢查。

(2)設立農機購置補貼諮詢投訴熱線電話,及時調查處理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的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及時通報查處情況。

(3)做好資訊週報和工作總結。市級農機部門彙總各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按週報送資訊,每半月報送一次進度。按時間進度要求及時報送工作總結。

(4)按要求組織對所轄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考核。

4、購機者

(1)按購機補貼程式辦理購機補貼資格申請。

(2)按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供貨單位購機。逾期沒有購機,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購機補貼資格。

(3)購置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牌證。

(4)兩年內不得轉讓所購補貼機具。特殊情況需要轉賣或轉讓的,須經縣級農機部門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如有擅自轉賣或轉讓行為,取消五年申請購買補貼農機的資格。

(5)按規定到指定地點(或機構)辦理補貼資金結算手續。

(6)主動接受農機、財政等部門檢查。

5、供貨單位

(1)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經銷商的管理規定。

(2)明示配置,公開價格。供貨單位在經銷場所張貼“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

(3)與購機者自主商定價格並供貨。及時提供補貼機具(不改變補貼機具主要配置及引數)供購機者選購。與購機者商定價格,出具銷售發票。發票上註明補貼機具生產企業、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資訊。

(3)及時將資料錄入資訊管理系統。供貨單位須及時將機具銷售資訊(銷售金額、發票號、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等)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資訊管理系統。

(4)資訊報送。將購機者清冊報送縣級農機部門,在專案實施期間每週不少於1次。

(5)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建立補貼機具進、銷、存臺帳。

(6)認真履行對補貼機具價格、質量、售後服務、供貨及投訴等承諾。

(7)主動接受農機、財政部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