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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疑難問題

有關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疑難問題

一、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勞動者有何權益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需支付給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為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基本生活費包含職工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

勞動者還可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勞動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調崗調職調薪的效力

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具有勞動請求權,即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針對崗位調整的原則是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是否合法,首先得看有無在勞動合同中或規章制度中規定;其次要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前後工資水平相當;最後要不具侮辱性或懲罰性質,也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調崗,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員工不接受正當的調崗降薪決定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經營地址變更,勞動者是否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首先,變更後地址與變更前地址的距離大小;其次,單位有無給勞動者提供便利上班的條件;最後,變更地址是否有正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