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範圍:
本著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 本規定適用於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 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 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 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
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後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並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 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並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 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並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願意續簽並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願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洩漏公司秘密,例如洩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秘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 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佔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並
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 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 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並經過談話仍然 不願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 其它解釋應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願方向解釋。
五、附件
附件一: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員工本人填寫)